川政公〔2017〕24号
关于印发《安全保卫保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省中心各处室、直属单位,各省直部门(中央驻川单位)进驻窗口:
《安全保卫保密工作暂行规定》已经中心第10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2017年8月16日
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安全保卫保密工作暂行规定
为保障本中心正常的工作秩序,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和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切实做好治安防范和安全保卫保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中心主任为组长、党委副书记和分管副主任为副组长的安全保卫保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中心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承担中心安全防范、保卫保密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各处室、直属单位做好安全防范、保卫保密工作,组织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处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处室、直属单位安全防范、保卫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处室、直属单位的安全防范、保卫保密工作负总责。
第二条 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加强对干部职工的安全保卫教育,不断增强干部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认真做好防特、防火、防盗、防治安事故的“四防”工作。工作人员在办公室不得存放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离开办公室随手关门,下班时关好门窗、关闭用电设备的电源。
第三条 搞好日常安保工作。中心日常安全保卫工作实行外包服务的办法,由保安公司或物业管理公司派遣保安人员具体实施。保安公司或物业管理公司的选定,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确定。保安人员实行工作日办公楼值班、工作日节假日 24 小时看守大门(含停车场及家属院)及办公区巡查制度,负责对中心重点要害部位进行巡查,遇到情况及时处理并报告。
第四条 加强对外来人员的排查管控。外来办事人员进入办公楼,保安值班人员要注意排查,严禁将易燃易爆品、剧毒品和枪支弹药带入中心办公场地,如有发现,及时报告办公室并妥善处置。外来人员拜访领导或联系相关处室、直属单位的,由办公楼保安值班人员先电话联系,经领导或接待人员证实并同意后方能进入。严禁收购废品、推销产品、广告宣传等闲杂人员进入办公区。各处室、直属单位处理废品必须有专人接送。
第五条 规范接待上访人员。到中心上访人员,由值班保安人员通知办公室,办公室根据情况统一安排接待。涉及到各业务处室、直属单位反映问题的,由办公室负责联系相关业务处室、直属单位,完善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
第六条 强化要害部位管理。建立档案室、保密室、财会室等要害部门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机要、保密、财会工作人员责任制,完善机要、保密、财会安全防范措施,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存放保密文件、现金、各类票证和印章等,严防失泄密和失窃事件的发生。
第七条 加强安防设施设备管理。负责监控设备人员每天须检查设备的运转情况、报警装置与公安报警系统装置的连接情况,发现故障和可疑情况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中心各区域要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定点、定位、定量安放,不得挪作他用。负责水电气管理人员应随时对院内公共场所及办公楼各楼层配电设备及水、电、气管线进行检修,确保用电、用水、用气安全。负责电梯维保的管理人员要按照《四川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定期对电梯维保工作进行督查和整改,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八条 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落实巡查制度和逐级上报制度,完善档案。将消防工作纳入年度计划,列入议事日程。组织职工参加防火安全活动、消防培训、消防演练等。中心大楼各消防安全通道要保持畅通,定期检查防火卷帘、常闭防火门等,确保处于正常状态。疏散指示灯应标志醒目、无遮拦,公共区域的外窗不应设置障碍物。根据场所的火灾类别和危险级别配置灭火器,并定期检查、更换和维护保养。消火栓箱应醒目、无遮拦,水带、水枪应齐全完好,消火栓启泵按钮应能够正常启动消防水。负责消防设备管理人员应随时对院内公共场所及各楼层配备的消防栓、灭火器进行检查,保持设施设备随时处于正常使用状态。一旦发生火警和突发事件,所有工作人员均负有报警和抢险救灾的义务,必须服从统一指挥,全力投入抢险。
第九条 加强供电设备管理。中心设置临时供电设备,并确保随时能安装使用;加强与供电部门沟通协调,确保能及时收到停电通知并传达到各处室、单位和窗口,做好应急准备,发生突发停电情况能及时与供电部门联系,并组织检修;定期对电路、变压器等设备进行检查,发现有老化情况及时报修。
第十条 加强车辆停放管理。中心院内停车位,应首先满足中心公务车辆停放并便于及时出入;有空余车位时,上班时间可停放干部职工车辆和外来办事车辆,但必须服从保安人员的指挥,确保院内消防通道畅通。非机动车车主应自觉服从保安人员的管理,将车停放在车棚指定的区域内,不得乱停乱放。
第十一条 确保食品安全卫生。中心餐厅采购食品,应当认真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建立台帐档案并妥善保管,不从无合格经营资质的供货者处进货,不接受来历不明的上门送货和过期变质等违法食品,保证食品质量安全。餐厅工作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明方可上岗,如患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时应立即离开岗位,病愈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重新上岗;认真落实日常卫生管理制度,不准乱堆、乱放杂物,不得乱扔、乱倒垃圾,不准随地吐痰,保持餐厅的清洁、整齐。食品贮存区应采取防鼠、防虫、防潮、通风等措施,由专人定期检查,严防食品过期变质;食品陈列摆放要有序,分类分架、离地离墙,不与有毒有害或者其他不洁物品混放,保持食品的干燥清洁。餐厅承包人要定期检查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要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进行处置。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要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积极配合做好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第十二条 强化信息安全管理。加强涉密载体管理,涉密计算机实行专人保管、单独建账,非涉密人员严禁使用;禁止在非涉密计算机上处理涉密信息;涉密计算机设备出现故障,不得擅自维修。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体的保密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保密审查,切实做到“上网不涉密、涉密不上网”。电子印章实行专人管理,并按传统印章管理办法严格管理。电子印章管理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操作程序或提供电子印章软盘等相关设备和软件,防止占用、盗用事件的发生。对因工作需要下载和打印的涉密公文,应按相应密级文件进行管理,严格保密纪律,定期进行删除和销毁。
第十三条 严格保密工作制度。进一步加强保密教育,增强保密观念,严守党和国家的机密,切实做到不该说的机密绝对不说,不该知道的机密不问,不该看的机密不看,不得在私人通信中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得在私人笔记本上记录国家机密事项,不得随身携带机密文件、图纸和音像资料,不准私抄、私印、私传、私存和向废品收购站销售机密文件、图纸、资料。起草文稿的定密工作,由拟稿人提出定密建议,各处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初审,办公室核稿人审核把关,分管领导对定密工作负领导责任。严格文件签收、登记、传阅、承办、借用、归档、移交、复印等手续,并如实登记。涉密人员要与中心签订保密承诺书,其因私护照一律交中心人事处统一保管。
第十四条 严守公共资源交易秘密。严格按规定保管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记录、台账等资料,无关人员一律不得查看。在公共场所不得随便谈论业务项目具体细节和进展情况。任何人不得泄露评标专家名单及相关信息。评标专家进行评标活动之前,要提醒评标专家等相关人员将手机放置于指定地点,严禁其他人员进入评标室。在电脑上处理涉及交易方面的材料、投诉处理意见等机密性文字时,要身不离件,一旦离开要关闭电脑,放好资料;打印完毕要将打印原件、校对件等所有资料交还经办人,不得复印、截留;该销毁时由经办人及时用碎纸机销毁,不得随意扔进废纸篓。
第十五条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