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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修订)》解读

信息来源:交易受理处
发布时间:2026-01-09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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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修订)》(以下简称《目录》)。为便于各地各部门及社会公众准确理解把握,推动《目录》有效实施,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本次修订《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历次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及省委十二届历次全会精神,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深化公共资源交易改革、推动我省公共资源交易体系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修订工作严格遵循国家发展改革委《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发改法规〔2023〕1551号),在充分征集相关交易主体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立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在2020年版目录的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的优化和完善。通过本次修订,进一步明确了我省进场交易项目的范围与规模标准,压实了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有利于实现“应进必进”,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切实发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在优化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


  二、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目录》在原版本基础上新增交易项目11类,调整5类,具体如下。


  (一)新增内容


  一是增加了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的《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中新增的交易类别: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B03)、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余量交易项目(C06)、供销社合作社社有资产交易项目(E08)(含E0801、E0802、E0803)、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C0302)、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经营权和牧草所有权出让(C0402)、农村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转让(G0106)。


  二是根据我省实际,新增了用水权交易项目(C08)、河流资源交易项目(C07)(含C0701、C0702)。


  三是增加了各类别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


  (二)调整内容


  一是删除了原《目录》林权交易项目C0301中的“国有林地使用权、租赁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中的“租赁权”、原《目录》G0105中“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地使用权流转”。


  二是将原《目录》中的CO4“草原承包经营权交易项目”调整为“草原交易项目”,其中原《目录》C0401“国家草原承包经营权转让”调整为“国家所有的草原使用权、租赁权和牧草所有权出让。”


  三是将原《目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项目(EO1)”调整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转让、出租项目(EO1)”。其中:原《目录》E0101“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有形资产社会化处置”调整为“各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售、转让、出租”;原《目录》E0102“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有形资产社会化招租”调整为“各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转让、出租”。


  三、主要亮点和特色


  《目录》紧紧围绕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促进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目标,重点在以下三个方面实现优化与突破。


  一是拓展交易范围,深化平台整合。本次修订严格依据国家“指引”,结合四川实际新增11类交易项目。特别是将河道采砂权、经营性河域使用权等纳入平台公开交易,推动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和生态价值转化。修订后的《目录》涵盖工程、采购、自然资源、数据资源等8大类别,进一步落实“应进必进”要求,为各类公共资源实现阳光交易、高效配置奠定制度基础。


  二是聚焦乡村振兴,强化民生保障。《目录》着力推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向基层延伸,新增“农村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转让”类别,优化集体林地、草原等资源交易表述,与当前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紧密衔接。通过明确要求集体资产收益权转让进入公开平台,切实保障农民与集体权益,促进资产保值增值。同时,将城镇社区集体资产处置、出租等纳入统一监管,实现城乡集体资产交易制度协同,助力城乡融合发展与乡村全面振兴。


  三是压实监管职责,提升运行效能。《目录》进一步明确各类交易项目的行政监督责任主体,由水利、生态环境、数据等相关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用水权、排污权、数据等交易监管,确保职责清晰、监督到位。通知要求各级监管部门依法推动目录内项目进场交易,形成协同联动、规范有序的监管格局。同时,明确坚持电子化发展方向,深化平台信息共享与服务优化,推动交易全过程在线办理,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升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


  个人和单位可向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进一步咨询相关政策。咨询电话:028-86959456

附件信息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修订)》的通知川办发【2025】54号.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