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港澳与内地律所合伙联营为抓手
司法厅窗口提升涉外法治服务能力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涉外法治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司法部、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近日,司法厅对外发布公告启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执业许可证》《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港澳律师工作证》。
港澳与内地律所合伙联营,是指由一家或多家香港或澳门律师事务所与一家内地律师事务所,按照相关规定和各方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在四川省内组建合伙型联营律师事务所,以联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对外提供法律服务,承担法律责任。
在四川省开展合伙联营工作,有助于充分发挥港澳律师涉外法律服务方面的专业作用和独特优势,不断加强涉外法治队伍建设,持续提升涉外法治服务能力。
(司法厅窗口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