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规定,以及《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反馈安全生产许可事项承接单位意见的函》《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许可事项移交工作的通知》(矿安综〔2021〕33号)有关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四川省应急管理厅承接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移交的“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事项。
为保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工作的连续性,四川省应急管理厅从三个方面加强许可工作。一是与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加强协作配合,部署安排事项承接前后相关工作衔接,确保承接前后审查标准不降、监管监察有力、安全生产形势平稳。2021年6月30日前由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受理的“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件,由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按原程序办理完结。二是研究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和规则,及时在厅门户网站发布公告提醒办事企业和群众,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同步更新办事指南。三是加强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煤矿企业已取得的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无需重新办理;煤矿企业未取得或逾期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将依法依规进行查处。目前,“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事项运行稳定,最大限度降低了对企业和群众办事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