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160 A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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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1 |
四川省地方标准 |
DB 51/T 1719—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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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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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 12 - 16发布 |
2014 - 01 - 01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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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四川省标准化研究院、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底瑜、唐燕、刘谦祥、杨路、刘志才、徐翔、李碧、朱利民、闵辉、易晓霞、佟巍、彭亦凡、程红丽、邓刚。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电子监控系统建设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子监控系统建设的基本要求、设备布局、传输网络以及系统维护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四川省省、市(州)、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348-2004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95-2007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A/T 367-200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3 基本要求
3.1 监控系统建设应根据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管理工作要求,与交易中心基础设施建设统筹兼顾,因地制宜地开展。
3.2 监控系统应能保证连续稳定工作要求。
3.3 监控系统由前端设备、录音录像设备、控制显示播放设备、传输网络以及管理软件等部分组成,具备音视频信号采集、存贮、传输、监视监听控制和系统管理等功能。
3.4 监控系统应独立建网,专网专用,不间断供电并具有防火、防潮、防鼠虫害等措施。
3.5 监控系统应进行防雷和接地处理,符合GB 50395-2007中8的相关要求。
3.6 监控系统应能独立运行,且配备相应接口,宜具备与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管理信息系统及其它系统联动的功能。
3.7 监控系统采用交流直供供电、集中供电方式。摄像机、存储设备、监视器等终端设备应由本地机房(或监控设备室)监控机柜的电源分柜统一集中供电,供电设备应设置电源开关、熔断器和稳压等保护装置。
3.8 监控系统工作环境温度、湿度应能满足设备正常运行。
3.9 监控系统设备抗电磁干扰应符合GA/T 367-2001中9.1和GB50348-2004中3.6.1的相关要求。传输线路的抗干扰应符合GB50348-2004中3.6.2的相关要求。防电磁骚扰应符合GB50348-2004中3.6.3的相关要求。 监控系统设备的电磁辐射防护应符合GA/T 367-2001中9.2的相关要求。
3.10 应适当分隔主控和分控室,采取必要的降噪措施。
3.11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应配备一定数量监控系统备件,在摄像机、摄像机的电源、拾音器等发生故障时及时更换解决,以保障监控系统正常运行。
4 设备布局
4.1 摄像机、拾音器及其布局
4.1.1 通道或光线较好的场所及部位宜选用高清网络摄像机;光照度变化较大的场所及部位,宜选用宽动态高清网络摄像机。分辨率不低于720P(1280×720);最低照度0.1Lux/F1.2(彩色)、0.01Lux/F1.2(黑白);信噪比〉50dB;支持日夜切换(彩色转黑白);支持1路麦克风输入,音频压缩格式G.711;支持SD卡标准SD/SDHC插槽×1;室内IP65防水等级;编码压缩格式SVAC/H.264可选。
4.1.2 安全防范区域或光线较暗的地方宜选用红外高清系列网络摄像机;图像最大像素≧1280*720,最低照度彩色≦0.05Lux,支持日夜彩色黑白转换(红外的自动ICR切换),支持1路麦克风输入(支持线性输入)。
4.1.3 拾音器的选用,灵敏度≧0.15v/µbar,频响100-5500Hz,工作电压12VDC,不失真输出≧3V/Vp-p(1KΩ)。应对每批次产品进行筛选,以确保灵敏度一致性。
4.1.4 在主控室、分控室、开标室、评标室、开评标区域走廊、开评标区域专家休息室应设置摄像机并安装拾音器,实现对开评标全过程监控、监听功能。
4.1.5 在公共区域、办公区域走廊、电梯内、电梯出入口、楼梯出入口、车辆停放处、等候大厅等区域安装摄像机,满足交易中心安全防范管理需求。
4.1.6 开标、评标室摄像机设置应保证无观察死角盲区(2路半球摄像机全覆盖监控,1路球型摄像机对重点区域或部位进行控制型观察)。
4.1.7 摄像机安装位置不应影响现场设备运行和人员正常活动。
4.1.8 室外工作摄像机应选配相应的防护罩,防护水等级不低于IP66。
4.1.9 室外摄像机可根据需要设置调温控制系统和遥控雨刷等。
4.2 存贮设备及其布局
4.2.1 应采用基于国际H.264或MPEG-4或国家SVAC视频编解码标准的设备进行图像存储,单路图像分辨率应达720P(1024×768),其中开标、评标区域图像分辨率应达到720P。
4.2.2 录像存储设备宜采用具备视、音频信号同步录制功能的服务器,并安装磁盘阵列。
4.2.3 存储设备记录的视音频图像信息数据应包含监控点的标识、日期、时间,应能按日期、时间、视音频通道标号及摄像机位置便捷检索、下载回放。
4.2.4 每路图像的录制和回放帧频数不小于25帧/秒。
4.2.5 录像设备容量应满足开标、评标区域≧24小时X90图像存储能力。视音频存储设备应有冗余量,重点区域或部位的音视频信息数据保留时间不少于90天,一般区域或部位不少于60天。
4.2.6 录像存储设备应具有针对指定一路或多路图像的转存(如刻录成DVD光盘,转存入移动硬盘等)功能。
4.3 控制与显示播放设备及其布局
4.3.1 监控系统应设置主控室,用于放置视频控制主机设备、显示设备、录音录像设备、操作控制台、电源设备等。除摄像头外的硬件设备应当存放在适宜温度、湿度,具有防尘、防雷、防静电等功能完善的机房。根据交易中心规模及交易工作需要,可再设置若干纪检监督电子监控分控室。
4.3.2 主控室应采用在线式UPS电源供电,交流电源断电时可提供不少于2小时的备用电源供电。
4.3.3 视频控制主机应具备下列功能:
a) 对视频图像信号和音频信号的选择切换、并对前端设备(云台、电动镜头等)进行操作控制;
b) 对图像调用和控制的权限进行设置管理;
c) 对系统启动、运行状况、系统管理设置、功能设置,事件的时间、状态、原因以及相应的硬件编号等信息进行记录;
d) 应具备音视频同步功能;
e) 应具备开放的通信协议和接口,具有良好的兼容性,能兼容多种前端设备,能实现与其他系统的互联互通。
4.3.4 应根据工作需要,采用合适尺寸、适宜数量的监视器、电视墙,组成主控室及分控室的显示设备,显示设备场频逐行扫描≧60Hz、隔行扫描≧75Hz。
4.3.5 解码器输出的模拟复合视频信号应符合以下规定:实时显示黑白图像水平清晰度≧400TVL,实时显示彩色图像水平清晰度≧270TVL。
4.3.6 数字视频信号应符合以下规定:开、评标区域单路画面应不低于720P,其他部位单路画面应不低于4CIF。单路显示帧率≧25帧/秒。
4.3.7 图像应能手动切换。
4.3.8 控制台正面与墙净距应≧1.2m;侧面与墙或其它设备净距,在主要走道宜≧1.5m,次要走道宜≧0.8m。机架背面距离墙的净距宜≧0.6m。
5 传输网络
5.1 监控系统可采用模拟型、模数型或数字型传输网络。
5.2 监控视频图像信号传输介质应根据图像质量要求、信噪比、传输距离、稳定性、环境条件、投资额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5.3 新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的建筑物内应采用暗管(槽)的敷设方式。下列情况下,可采用明管配线:
a) 其它管线和障碍物较多、易受到机械损伤且不宜暗敷的线路;
b) 易受电磁干扰、存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场所;无机械损伤的建筑物内的电(光)缆线路,或扩建、改建工程,亦可采用沿墙塑料管(槽)敷设方式;视频通讯电缆与电力线平行或交叉敷设时,其间距应≧0.3m。
6 系统维护管理
6.1 系统权限管理
6.1.1 监控管理软件应具有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所需的权限管理。
6.1.2 分控端管理人员查看权限受主机控制并在权限区域内独立工作。
6.1.3 监控管理软件应简洁明快,易于学习、使用。
6.2 设备维护和管理
6.2.1 监控设备的管理,应按照国家保密标准执行;相关管理及具体操作人员应经过保密安全培训。
6.2.2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应建立健全监控系统技术档案。
6.2.3 电子产品及设备,应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定期进行维修。
6.2.4 监控系统使用接近7年或整体老化严重,应予及时评估、更新换代,确保监控系统稳定可用。
6.2.5 监控系统经费(含维修费和消耗费),应按照相关规定,列入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预算,足额、及时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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