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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招投标操作规范

ICS91.010.01

P 00

DB51

四川省地方标准

DB 51/T 1715—2013

 

 

 

工程建设招投标操作规范

 

 

2013 - 12 - 16发布

2014 - 01 - 01实施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前言. II

1 范围. 1

2 术语和定义. 1

3 基本原则. 2

4 招标范围和规模. 2

5 招标方式. 3

6 招标组织形式. 3

7 招标事项核准. 3

8 信息公告发布. 3

9 招标采购文件. 4

10 招标采购程序. 5

11 异议与投诉. 5

12 招标采购合同. 5

13 招标备案. 6

14 监督. 6

参考文献. 7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四川省标准化研究院、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底瑜、唐燕、刘谦祥、徐翔、刘志才、杨路、闵辉、朱利民、陈爽、易晓霞、佟巍、彭亦凡、程红丽。


工程建设招投标操作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程建设招投标基本原则、招标范围和规模、招标方式、组织形式、招标事项核准、信息公告发布、招标采购文件、程序、异议与投诉、采购合同、招标备案以及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四川省省、市(州)、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工程

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2.2  

    货物

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

2.3  

    服务

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的一系列活动。

2.4  

    工程建设项目

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2.5  

    招标人

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6  

    投标人

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7  

比选人

按规定提出比选项目、编制比选方案,进行比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8  

比选申请人

响应比选要求、符合比选公告规定的资格等条件并参加比选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9  

    招标代理机构

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3 基本原则

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4 招标范围和规模

4.1 招标范围

下列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应进行招标:

a)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b)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c)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4.2 规模

4.2.1 公开招标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进行招标:

a)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b)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c)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d)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4.2.1a)4.2.1b)4.2.1c)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2.2 比选

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达到下列标准的,应按规定进行比选:

a)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下同)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下同)的施工;

b)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和监理服务;

c)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5 招标方式

5.1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5.1.1 公开招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5.1.2 邀请招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在招标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公开招标规模标准的应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邀请招标:

a)   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b)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5.2 比选

5.2.1 比选:比选人事先公布条件和要求,从自愿报名的比选申请人中,按《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规定的方式通过比较、选择,确定中选人的行为。

5.2.2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达到比选规模标准的应按规定进行比选。

5.2.3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依法开展两次招标失败后,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同意不再进行招标的,应通过比选确定承包人。

6 招标组织形式

6.1 自行招标

6.1.1 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拥有3名以上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应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6.1.2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6.2 委托招标

6.2.1 招标人可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应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6.2.2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采用委托招标的,招标人应通过比选等竞争方式自行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6.2.3 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核定的资质范围内承担招标代理业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从事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及投标咨询服务。

6.2.4 招标代理机构应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7 招标事项核准

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由项目审批部门在投资项目许可中一并核准。

8 信息公告发布

8.1 内容

8.1.1 资格预审公告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8.1.2 招标公告

对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进行公告。

8.1.3 评标结果公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应少于3日。

8.1.4 比选公告

8.1.4.1 对比选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比选申请人的资质等级、强制标准等报名条件以及报名办法、比选方式等事项进行公告。

8.1.4.2 比选公告规定的报名时间最少不应少于3个工作日 。

8.2 发布媒体

信息公告应在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公共媒体上发布。

9 招标采购文件

9.1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9.1.1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文本。

9.1.2 招标人应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应少于5日。

9.1.3 招标人不应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9.1.4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a)   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b)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c)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d)   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e)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f)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g)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9.1.5 招标人可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9.1.6 招标人应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应少于5日。

9.1.7 招标人应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应少于二十日。

9.2 比选方案

9.2.1 比选方案内容包括比选的范围、对比选申请人的资质等级等要求、邀请比选申请人的数量、拟划分合同段的数量、项目比选计划草案等。需要中选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在比选方案中注明。

9.2.2 比选人不应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比选申请人,不应对潜在比选申请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应对潜在比选申请人提出与比选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9.2.3 比选人应在比选公告发布3日前将比选方案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10 招标采购程序

10.1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招标事项核准、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委托招标适用)、制定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备案审查、开标、评标、评标报告备案、评标结果公示、定标、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10.2 比选

编制比选方案、比选方案备案、发布比选公告、确定2个或者3个比选申请人为比选被邀请人参加比选竞争(也可事先公布项目的固定价格,从自愿报名的符合条件的比选申请人中随机抽取中选人)、接受实施方案及报价、组建评审委员会进行评选、确定中选人、发出中选通知书、签订合同。

11 异议与投诉

11.1 异议

11.1.1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11.1.2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11.1.3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11.2 投诉

11.2.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依法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11.2.2 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作出投诉处理决定。

12 招标采购合同

12.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12.2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13 招标备案

13.1 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提供以下备案材料:

a)   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b)   招标文件,包括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

c)   评标报告;

d)   中标通知书;

e)   承包合同。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由招标代理机构履行招标投标情况的备案手续,只提供第(b)(c)(e)项备案材料和委托代理合同。

13.2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事后5个工作日内逐项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备案材料。其中,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应在发出前的5个工作日之前报项目审批部门同意后才能发出。

14 监督

14.1 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协调和综合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14.2 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14.3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14.4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3]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4]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27号)

[5]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30号)

[6]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

[7] 《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

[8] 《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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