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本机关调查核实,2023年4月3日,评标专家刘茂莲(评标专家证书编号:511219258)、潘记(评标专家证书编号:511487843)、沈雄亚(评标专家证书编号:511811045)、刘萍(评标专家证书编号:512707696)在芦山县城市智慧管理项目设计标段评标中,存在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情形,且对评标结果造成影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的规定,属于《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中“评标专家负面行为积分标准”第二项第15条“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对评标结果造成影响”的负面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3年第29号令)第十五条规定、《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评标专家刘茂莲、潘记、沈雄亚、刘萍的负面行为记6分,并禁止6个月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现将处理情况予以通报,希望各评标专家引以为戒,切实增强法纪意识、责任意识,公正廉洁履职尽责,严格依法依纪开展评标工作,共同维护招标投标市场公平秩序。
芦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