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梓潼县函告制度架起与采购人有效沟通的桥梁

近年来,梓潼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分中心针对采购人在采购需求中对资格条件、评分细则、商务条件等设置限制性、排他性、倾向性条款以及采购实施后履约验收不及时、不规范等问题,创新实施函告制度,通过书面发送建议函和告知函的形式,架起与采购人有效沟通的桥梁。

修订完善代理协议修订和完善《梓潼县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进一步明确工作原则、采购人、政府采购中心的权利和义务以及采购方式的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确定、监督职责等内容特别对监督力度进行了加强,除了采购主体派驻监督人员外,还要求在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或则行政主管部门再邀请一位监督。

推行使用建议函在采购需求审核环节,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等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照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文件典型问题清单》(川财采〔2022〕90号)对采购人提交的采购需求进行认真审核首先由采购股初审提出初步意见,再由中心全员集中终审,最后对需求中出现限制性、排他性、倾向性条款等清单类似问题的,发送《建议修改XX采购项目需求的函》该项措施不仅提高了中心全员编制采购文件的能力也筑牢政府采购文件编制“警戒线”。2023年,中心共发出《建议修改完善XX采购项目需求的函》20余份,共提出建议意见50余条,采纳率达100%

推行使用告知函在履约验收环节,针对中标、成交金额大、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采购人和实际使用人或者受益者分离、有质疑投诉举报的采购项目,在向采购人抄送中标(成交)通知书同时发出《关于XX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告知函》对成交结果有质疑的,在受理后口头告知,书面函件随质疑答复一并抄送采购人。在告知函中明确采购验收人员构成,根据项目实际邀请实际使用人、或相关供应商、或第三方专业机构、或评审专家参与履约验收,并在验收报告中具名。2023年,中心制发《关于XX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告知函》110余份,执行率达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