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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见证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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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4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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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见证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川政公〔2024〕43号


中心各处室、直属单位:


  《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见证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已经2024年第十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2024年10月22日


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公共资源交易见证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进场交易项目交易现场规范性、交易行为合法性、交易数据真实性,确保交易过程公平、公正,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试行)》(发改办法规〔2019〕509号)、《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实施细则》(川办发〔2020〕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见证服务管理(以下简称“见证服务”)是对进场交易项目交易程序、交易环节、交易过程和交易数据通过数据传输、音视频、区块链、大数据分析、自动预警等电子信息技术手段以及现场查验、查看等方式进行记录见证的一种活动。


  第三条 凡由省中心受理进场的交易项目,以及所涉及参与交易的各方主体行为均纳入见证服务范围。


  第四条 省中心履行见证服务工作的交易业务处室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见证工作人员”)是进场交易项目见证服务工作的责任主体,履行见证服务职责,对见证过程、见证内容及见证结果负责,并负责见证档案资料管理。


  第五条 招标人(包括采购人、出让人等)及其代理机构是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责任主体,依法确定交易方式,依法组织交易活动,对交易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见证服务应当准确记录各项交易数据,通过电子信息技术手段防止交易数据伪造、篡改、泄露、破坏等风险发生,保障交易活动动态留痕、数据完备、流程可溯、责任可究。


  第七条 见证服务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及时准确、高效便民的服务原则,推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


  第二章 见证服务内容


  第八条 省中心对进场交易项目开展全流程见证服务,包括项目类别、交易方式、交易流程和项目受理、信息发布、专家抽取、开标、评标(审)、隔夜评标(审)管理、拍卖、竞价等直至交易结果确认和公示、合同公示,逐步扩大到合同变更公示、决算公示、履约情况等各交易环节。


  第九条 参与交易的各方主体包括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等)、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等)、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以及评标(审)专家、项目监督人员、信息系统运维单位等。


  参与交易的各方主体行为是指交易的各方主体在交易活动过程中语言、工作态度、行动轨迹以及项目监督人员的监督行为、信息系统运维人员的服务行为等。


  第十条 省中心交易服务工作人员的服务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 见证服务方式


  第十一条 见证服务采取“线上+线下、现场见证+数字见证 ”相结合的方式,主要通过资料查验(含人工查验)、现场查看、录音录像、自动记录、自动存证、多视图、多视角、多维联动等进行完整性查验和如实记录,客观非干预的对交易活动进行大数据分析,对交易活动异常情况进行预警提示。


  第十二条 见证服务实行“一项目一见证”,对发现的不良、负面和违法违规异常行为,见证工作人员及时依法制止、纠正、记录、汇报、处理、移送。


  第十三条 见证服务实行清单制管理,主要针对受理、开标、评标(审)环节以及专家等候室、专家抽取室和监控室等重点区域(附件1—6)。


  1.见证服务清单实行动态管理,省中心根据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规定进行调整,以及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适时更新、完善。


  2.在见证服务工作中发现的需补充或更新、调整的不良行为情形,应及时提出预警级别建议,经批准后,纳入清单管理。


  第十四条 见证服务结束后,形成交易项目见证报告和相关数据统计,供各行政监督部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等依法按需求调阅使用。


  第四章 见证服务异常行为处置


  第十五条 见证服务清单实行分级预警。对见证过程中发现的不良、负面和违法违规异常行为,按照见证内容和责任主体,实行“一级、二级、三级”预警。


  1.“一级”,表示违反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不良、负面和违法违规异常行为。


  2.“二级”,表示违反省中心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的不良、负面和违法违规异常行为。


  3.“三级”,表示违反省中心交易现场纪律规定的不良、负面和违法违规异常行为。


  第十六条 见证服务实行分级处理及推送。将见证服务工作与内控管理相结合,对见证服务过程中发现的不良、负面和违法违规异常行为实行分级处理、分级推送。


  1.“二级”和“三级”预警信息,由省中心会同项目监督人员通过以下方式处理:


  (1)情节较轻、可及时纠正、不影响开标(拍卖、竞价)、评标(审)工作正常开展的,可采取提醒、提示、劝说等方式处理。


  (2)经提醒或劝说拒不改正的,记录并推送至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同时按照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信用管理有关规定开展信用评价。


  (3)省中心交易服务工作人员不良服务行为,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2.“一级”预警信息,经省中心和项目监督人员确认后,移送至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


  第五章 见证服务档案归档和调阅


  第十七条 见证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纸质资料、电子文书、音视频资料等,应当作为进场交易项目见证服务档案,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归档保存。


  第十八条 交易相关主体可依法依规向省中心申请办理《进场交易见证报告》(附件7—10)或调阅(包括但不限于查看、拷贝、复制等,下同)项目见证服务档案(附件11),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行政监督部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等需调阅项目见证服务档案的,参照第十八条执行。


  第六章 见证服务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 见证预警信息移送反馈机制。


  1.对见证服务中发现的不良、负面和违法违规异常行为及时记录和处理,与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建立推送反馈机制。


  2.需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的,及时填写相关移送表格(附件12—17)进行记录、移送、存证。行政监督部门对移送的不良、负面和违法违规异常行为有异议的,省中心配合调取音视频等相关资料,协助行政监督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见证信息公开和统计报告制度。通过交易受理大厅和专家等候区电子显示屏、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曝光台、新闻媒体等,适时将行政监督部门对不良行为的处罚信息(信用信息)、核查结果以及相关见证信息进行公开。见证情况实行“月、季、半年、年报告”制度,省中心对交易项目进场交易见证情况按照项目类别进行分类统计(附件18—19)。


  第二十二条 见证信息和线索研判处置、案件移送协调机制。见证工作人员要认真总结见证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搜集、整理见证中的案件(例),及时将见证信息和案件(例)按照统一格式(附件20)报省中心领导批准后报送或移送。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远程异地评标项目副场的见证服务,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四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各市(州)、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