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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必看!如何区分工程建设项目与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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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6-10 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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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建设项目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及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按照自然属性


  分为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和机电工程三类,涵盖房屋建筑工程、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水利工程、市政工程、煤炭矿山工程、水运工程、海洋工程、民航工程、商业与物质工程、农业工程、林业工程、粮食工程、石油天然气工程、海洋石油工程、火电工程、水电工程、核工业工程、建材工程、冶金工程、有色金属工程、石化工程、化工工程、医药工程、机械工程、航天与航空工程、兵器与船舶工程、轻工工程、纺织工程、电子与通信工程和广播电影电视工程等。


  按照建设性质


  分为新建、扩建、改建、迁建、恢复。


  新建项目


  是指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近远期规划,按照规定的程序立项,从无到有、“平地起家”的建设项目。现有企、事业和行政单位一般不应有新建项目。有的单位如果原有基础薄弱需要再兴建的项目,其新增加的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原有全部固定资产价值(原值)3倍以上时,才可算新建项目。


  扩建项目


  是指现有企业、事业单位在原有场地内或其他地点,为扩大产品的生产能力或增加经济效益而增建的生产车间、独立的生产线或分厂的项目;事业和行政单位在原有业务系统的基础上扩充规模而进行的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迁建项目


  是指原有企业、事业单位,根据自身生产经营和事业发展的要求,按照国家调整生产力布局的经济发展战略的需要或出于环境保护等其他特殊要求,搬迁到异地而建设的项目。


  恢复项目


  是指原有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因在自然灾害或战争中使原有固定资产遭受全部或部分报废,需要进行投资重建来恢复生产能力和业务工作条件、生活福利设施等的建设项目。这类项目,不论是按原有规模恢复建设,还是在恢复过程中同时进行扩建,都属于恢复项目。但对尚未建成投产或交付使用的项目,受到破坏后,若仍按原设计重建的,原建设性质不变;如果按新设计重建,则根据新设计内容来确定其性质。基本建设项目按其性质分为上述四类,一个基本建设项目只能有一种性质,在项目按总体设计全部建成以前,其建设性质是始终不变的。更新改造项目包括挖潜工程、节能工程、安全工程、环境保护工程等。


  政府采购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采购分政府采购和非政府采购,政府采购是有其特定内涵和外延的采购,它要同时具备三个要素,即:采购主体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资金来源用的是财政性资金,采购对象是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是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其中的一个要素不具备就是非政府采购。政府采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非政府采购按采购单位的内控和财务制度执行。


  换句话来讲,政府采购就是指各级政府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了满足公众服务的目的,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来购买“货物、工程与服务”的一种行为。而我们所说的政府采购不仅仅指具体的采购过程,而是采购政策、程序、过程以及相关管理工作的总称。


  政府采购的对象


  什么是“货物”


  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政府采购货物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及被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进行采购,值得注意的是,通过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来采购的货物与服务,同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什么是“工程”


  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关于工程类的政府采购,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中明确,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什么是“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结合两法,“政府采购服务”定义可以归结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服务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及被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进行采购,与上述采购货物不同的是,询价不适用于政府采购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