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各处室、直属单位职能配置规定
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各处室、直属单位职能配置规定
(试行)
第二条 办公室是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以下全文简称省中心)负责综合协调、决策咨询、日常运转、服务保障和督查落实的综合处室。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省中心领导参与、组织各类重大问题调查研究,为省中心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依据;组织协调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领域重大综合性改革工作,拟订相关工作规划并组织协调推进实施。
(二)编制全省系统和省中心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牵头组织实施。
(三)组织起草上报中央相关单位、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有关综合材料、全局性和全省工作会议重要文件,负责省中心主要负责同志重要文稿起草工作。
(四)拟订省中心有关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省中心机关日常运转,协助省中心领导处理相关事务,统筹协调省中心各处室、直属单位工作。
(五)牵头负责省中心重要活动、重要会议的组织管理,统筹省中心重大调研活动,负责省中心领导出席会议、活动的组织协调、服务保障,组织安排省中心日常及节假日、重大活动值班及保障工作。
(六)负责省中心文、电、会处理和公文运转;牵头拟订和修订省中心公文处理规定并组织实施,管理省中心机关收发文工作;指导、审核并监督省中心公文质量、格式规范和文印标准;负责省中心OA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管理;负责省中心印章管理,拟订并落实印章管理制度;负责文印室使用管理。
(七)负责省中心及全省系统政务督查工作;对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省中心重大决策、会议决定、文件部署、领导批示等办理情况进行督查督办;组织拟订省中心及全省各类重大任务或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分解方案并督办落实;负责省中心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制定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系统及省中心及直属单位年度绩效考核;承办省中心接受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督查工作相关事宜。
(八)牵头制订全省系统数据统计指标体系、统一统计口径和报送制度;负责省中心及全省全系统政务信息工作;承担向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报送政务信息,负责全省及省中心内部、直属单位信息任务分解、业务指导和年度考核;管理省中心门户网站“市(州)动态”栏目;负责省中心《工作通报》《工作简报》《工作周报》《工作月报》等刊物编印。
(九)负责省中心、全省系统和代为承办的全国重大、重要会议的组织筹备、服务保障工作;负责省中心主任办公会、工作例会、专题会议的组织筹备工作,起草会议纪要,收集专项档案。
(十)承担省中心“依法治省”办公室工作,负责法治建设、信访维稳、法律服务等相关工作;牵头组织省中心接收的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政协委员提案回复办理工作。
(十一)牵头组织开展全省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十二)负责12345热线中涉及省中心办件的办理、督办、回复。
(十三)负责归口管理省中心各类公务接待工作,拟订接待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出国境等外事工作。
(十四)负责省中心机要保密、密码管理和安全工作;拟订保密和密码工作规章制度、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机要文件的收文、管理、处理、回收等工作;组织定密管理、网络保密管理、涉及人员管理;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技术防护等工作;开展失泄密案件查处工作;负责安全生产和消防应急工作。
(十五)负责省中心档案管理工作;承担省中心综合文书档案的接收、登记、管理、利用及数字化工作;负责档案室建设管理和维护;指导、监督相关处室及直属单位业务档案和综合档案工作;牵头省中心史志工作,负责向中央、省级相关年鉴、史志等刊物报送本系统年鉴、史志等资料;编制省中心年度大事记。
(十六)牵头负责省中心机关办公物品采购工作,归口负责省中心机关政府采购工作;负责省中心实物国有资产管理,承担国有资产验收、管理、统计、调配、报损等工作。
(十七)负责省中心食堂、物业和车辆管理,负责职工住房补贴申请,工装订制、更换、清洗和停车服务管理等工作;负责省中心机关及直属单位水、电、气、绿化管理和办公用房、场地加固维修等后勤保障工作。
(十八)完成省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条 政务平台服务处是对进驻省中心政务服务大厅的省直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提供综合服务,实施现场管理并负责日常考核的内设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牵头负责省级政务服务大厅管理、服务的各项规章制度的拟订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对进驻省级政务服务大厅的部门(单位)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管理、服务,开展考核和办件抽件工作。
(三)负责省级政务服务大厅现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移交和发放工作。
(四)负责省级政务服务大厅自助服务区、咨询导引、心理疏导区的协调管理工作。
(五)受理省级政务服务大厅效能投诉、建议及举报,按规定进行处置和移交。
(六)负责省级政务服务大厅综合性文稿、信息、调研工作,协助办公室承办政务服务《工作周报》编印。
(七)协助办公室对省级政务服务大厅场地规划、窗口设置、设施设备、档案、物品、安全等综合保障服务。
(八)完成省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条 政务一窗受理协调处是对省本级政务服务事项的综合受理、协调、衔接,并承担省级政务服务平台和指导全省各级“一窗制”相关改革的内设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省内通办”、“川渝通办”、“跨省通办”全省“一窗制”改革及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综合窗口建设、相关规范制度制定和开展业务指导。
(二)负责省级政务服务事项进驻大厅并按照“三集中、三到位”要求规范办理,协调推进进驻大厅各窗口部门(单位)落实“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要求,负责对省级部门(单位)授权省中心受理办理并纳入大厅综合窗口事项的规范运行。
(三)负责省级政务服务大厅“一窗制”窗口事项的综合受理,承担受理业务向后台分类移交、督办、业务证照文书统一制发,负责综合受理窗口与业务主管部门间的衔接、协调。
(四)负责协调全省重大建设项目和招商引资项目落地提供审批协调服务、代办服务,负责组织协调省市县三级重大项目、重要项目、重点项目等联合踏勘、专家会商会审、图纸会审等协调联动工作。
(五)负责政务服务工作创新,以及快速通道、延时服务、靠前服务、预约服务等特色服务;负责“天府英才卡”(院士卡)服务,依授权进行初审及备案登记,办理流程梳理、办事指南完善、统计核查等工作。
(六)完成省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 政务服务管理处是参与推进全省“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参与全省政务服务平台相关政策、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并指导全省五级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的内设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省中心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政务服务的有关工作,制定相关工作流程、工作规程等。
(二)参与拟订全省“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相关调研,文件起草、规范制度等工作;负责全省五级政务服务体系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建设和业务指导。
(三)参与全省政务服务系统重大综合性改革、重大问题调研和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并督导相关工作落实。
(四)负责指导并协调全省范围内各级经开区、工业园区和镇村便民服务大厅(中心、站、点)的政务服务工作。
(五)牵头协调全省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落地有关工作。
(六)牵头负责市级政务服务量化评分相关工作。
(七)负责全省政务服务系统信息和数据汇总归集、典型经验教训总结、政务服务《年度文件汇编》和《工作月报》工作。
(八)完成省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六条 交易受理处是承担公共资源交易流程管理统一入口的管理服务、全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综合协调和业务综合的内设机构。主要职能是:
(一)参与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系统改革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参与相关政策法规起草工作。
(二)牵头组织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系统的改革创新和制度建设,并对全省相关工作开展业务指导。
(三)牵头拟订、贯彻落实公共资源场内交易工作的制度规范、行业标准和工作流程,牵头实施交易服务流程优化和协调联动机制建设。
(四)负责全省公共资源交易业务综合、典型经验总结推广、综合文稿起草及报送工作。
(五)承担与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单位、组织的协调联络工作;按照“应进必进”等相关要求,推动中央驻川单位及省本级项目进场交易;负责对进驻窗口工作人员进行管理、服务、考核等工作。
(六)承担项目交易组织(开标)前的各项工作;按照相关规定承担探矿权出让报名;信息发布审查;落实交易项目网上预约场地,负责交易项目进场申请、接受受理业务咨询等窗口受理、管理工作;负责进驻交易大厅的部门(单位)窗口的设置和考核。
(七)牵头组织开展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川渝合作等重点工作。
(八)完成省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七条 交易组织处(矿业权交易中心)是承担公共资源交易流程管理中交易项目开标现场管理和服务的内设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进场交易项目现场开标和网上开标(拍卖、竞价等)的管理和服务保障;负责记录开标环节不良行为。
(二)负责查验除投标人外的交易各方现场人员身份。
(三)负责开标区场地、设施设备保障工作。
(四)负责对接部、省自然资源部门相关工作,履行省矿业权交易中心基本职能,承担矿业权出让相关工作。
(五)牵头处理开标现场各类异常及突发情况,及时纠正交易现场不良行为。
(六)完成省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八条 交易评审处是公共资源交易流程管理中确定评标(评审)结果阶段管理服务的内设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评标(评审)专家抽取现场管理、服务工作。
(二)协助相关部门负责评标(评审)场地的规划建设、改扩建、验收和管理服务工作。
(三)负责评标(评审)专家进场组织、数字证书办理及评标(评审)环节的现场管理和服务。
(四)牵头组织实施推进跨区域、跨层级、跨系统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工作。
(五)负责评标(评审)结果报送。
(六)承担交易评标(评审)环节各交易参与人场内信用记录及信用管理等相关工作。
(七)负责相关资料及相关档案管理和移交工作。
(八)完成省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九条 现场监督处是维护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秩序、规范各方主体现场行为、协同行政主管部门联动开展监督和信用管理的内设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及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在省中心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
(二)参与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关于现场监督与见证的调研和文件起草工作;拟订省中心现场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指导全省现场监督工作。
(三)负责省中心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场所现场的监督工作,维护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场所秩序。
(四)负责受理进入省中心政务服务窗口的投诉和进场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的现场投诉,并按行业规定做好现场不良行为记录和移送。
(五)牵头办理交易见证服务和配合相关部门(单位)的调查取证工作。
(六)负责受理、移送并协助查处现场交易质疑、投诉,配合执法机关进场监督与执法。
(七)牵头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现场全流程信用记录,评价、发布等相关工作。
(八)完成省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条 信息技术处是为全省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提供信息技术支持与保障的核心和枢纽的内设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牵头负责为全省政务服务、公共资源交易以及全省服务系统自身的信息化建设提供顶层设计、战略规划和行业指导。
(二)拟订省中心政务信息系统建设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开展项目调研和论证,编制相关项目书,提供相关政府采购项目技术需求等,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系统规划设计、建设管理、运行维护和信息安全,负责全省基层信息化建设情况调研和业务指导。
(四)负责与省级有关部门的信息平台和工作对接,承担提供跨区域、跨行业、跨系统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一网通办”、远程异地电子交易、政银(政企)合作等技术保障。
(五)承担省中心政务服务、公共资源交易以及省中心机关运转等信息技术平台的建设、管理、维护,拟订省中心信息化相关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提供信息技术服务、保障和咨询。
(六)按照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发布项目进场交易信息,提供交易现场技术咨询服务;负责政务服务与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与数据归集、整理、统计、分析和数据资产管理,保管场内电子交易及信用记录档案。
(七)负责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大数据分析和预测预警,为相关职能部门提供打击围标串标违法行为提供数据支撑和治理依据。
(八)负责省中心信息系统日常监管和安全防护。
(九)完成省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财务处是根据相关财经管理法规制度,负责省中心财政预决算管理、预算绩效考核,财务内控制度建设和配合财务审计,为省中心事业发展提供财务建议与资金保障的内设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牵头负责省中心年度预算以及追加调整方案的编制和报批、预算指标分解和下达以及预算执行情况跟踪监督管理。
(二)负责省中心部门决算报告和相关绩效工作报告编制、报批和信息公开。
(三)牵头负责拟订省中心绩效管理监督工作方案、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牵头组织年度预算绩效目标考核、评价。
(四)负责会计核算、报表编制和收支情况分析;负责国有资产账务管理;负责银行账户管理、票据管理和会计档案管理。
(五)负责财务监督管理和审核,配合开展审计工作。
(六)负责财务内部控制管理和财务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制定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七)负责省中心机关政府采购项目备案及审核工作。
(八)牵头负责省中心政银合作资金管理和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保证金管理工作。
(九)完成省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人事教育处是省中心党委管理机构、编制、干部、人事、人才与教育培训并为中心事业发展提供干部、人才保障等的内设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为省中心党委干部人才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拟订省中心有关干部选任、教育培训、日常管理、干部监督、员工激励、人才队伍建设等制度办法。
(二)参与全省系统体制机制及机构改革与建设相关工作,负责省中心内设处室及下属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职能界定,组织协调办公室、财务处、党委办公室等共同进行职能目标绩效管理。
(三)牵头制订全省政务服务和交易服务系统干部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根据党委决定,负责省中心干部人才选调引进、选拔任用、监督管理、人员调配等工作。
(五)负责干部年度考核、教育培训、职称评定和人才工作。
(六)管理干部人事档案,推进档案数字化专项工作。
(七)负责干部职工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等日常工作。
(八)指导政务和交易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
(九)完成省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是省中心及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的内设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中央、省委有关离(退)休工作的方针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离(退)休干部的政治学习,配合党委办公室抓好离(退)休支部党建工作;负责拟订离(退)休人员全年各类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省中心老年干部参加有关会议的组织工作;指导下属事业单位开展老干部工作。
(三)负责离休干部医药费的审核报销工作;负责建国初期参加革命工作的部分退休干部困难补助经费、门诊医疗照顾经费预算编制以及医药费审核报销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丧葬相关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安排组织重大节日的走访、慰问工作,组织探望生病、住院、生活困难的离(退)休人员。
(五)负责接待离(退)休人员的来访工作,处理转交有关来信来函。
(六)完成省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 党委办公室(纪委办公室、监察室)是省中心党委主抓党的建设、纪检监察和群团工作的综合处室,纪委办公室(监察室)与党委办公室合署办公。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省中心党委要求,牵头组织省中心各级党组织及党员干部群众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的决定、决议、指示和要求,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负责落实省中心党委决策决议,拟订党委工作规则、工作计划,并开展相关的调查研究;起草党委综合文稿,筹备党委会议;组织并督查党委决策决定决议的贯彻落实。
(三)指导省中心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教育管理、党员发展、党内统计、党费管理、党内生活制度落实等。
(四)负责党委宣传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开展日常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新闻中心建设、运行,对接中央、省及各类新闻媒体,负责建立健全网络舆情监测处置机制。
(五)负责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秘书工作,牵头组织开展省中心及下属单位党建党务培训工作。
(六)根据党委要求,指导省中心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团组织依法独立开展工作,负责党委统战工作,指导联系省中心民主党派党员(社员)开展相关工作。
(七)监督检查省中心各级党组织、党员干部贯彻落实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以及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指导省中心内设机构及直属单位落实“两个责任”抓好党风廉政建设。
(八)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受理对省中心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党员的信访举报以及对党员的控告和申诉;负责违纪问题线索调查处理。
(九)配合驻省政府办公厅纪检监察组工作;牵头承办省中心党委接受巡视相关工作。
(十)承担全省本系统行风监督工作。
(十一)负责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工作,牵头定点扶贫工作与乡村振兴工作。
(十二)负责省中心内部审计工作,组织、监督和管理省中心内设机构、直属单位有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十三)完成省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 省政府采购中心是省中心管理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按受省级各部门(单位)委托,依法开展政府集中采购活动;指导市(州)制定和执行集中采购工作;制定省级集中采购内部工作操作规程;受委托代理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项目的采购等工作的业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优化完善政府采购标准化操作流程,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
(二)科学制定集中采购目录实施方案。
(三)负责省本级政府集中采购计划执行;负责部分省本级分散采购计划执行。
(四)受采购人委托,依法对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供应商提出的询问和质疑进行答复,协助处理投诉、举报、信访举报等。
(五)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邀请)参与和指导需求论证、需求讨论、履约验收。
(六)参与完善省本级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全流程电子交易平台。
(七)负责四川政府采购网网上竞价系统日常管理,拓展网上竞价采购价格监测系统功能,对商品库、供应商库等规范管理。
(八)完成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 本规定新列各处室(单位)职能职责,是贯彻落实省委编委给省中心下达的“三定”规定的具体化,是省中心内部运行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相关制度规定配套执行,与年度绩效考核、述职述责述廉、晋职晋级、评先评优、激励奖惩等相结合。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省中心党委、行政指导人事教育处、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对上述职能职责督促落实;由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并根据本规定拟订各处室岗位设置,报党委批准后与本规定配套执行,本规定及其岗位设置的调整由人事教育处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