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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车辆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交易中心)的车辆及驾驶员的管理,实现高效、节约、安全地为省交易中心各项工作开展服务,根据中央公车治理的精神和中心办公会议定的要求,结合省交易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车辆管理

    1.省交易中心的车辆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安排、统一调度。主要用于保证省交易中心领导的工作用车、机关公务用车和职工生病就医等用车。综合处负责对车辆的日常管理和调度,具体工作由综合处车辆管理人员(下简称车管员)专门负责管理。综合处处长协助分管领导加强对车管员和驾驶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2.车辆维修必须事先经综合处车管员和综合处分管领导负责审查、鉴定维修项目,填写维修或保养登记册,经综合处处长审核报中心分管领导同意后到指定的维修点修理。未经批准,大件及总成件不得更换。换件需二人前往确认。

    车辆维修完工后应严格按修复项目,经两人以上检验合格后方能按规定程序付款。

    3.国家法定节假日,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安排出车。

    4. 车辆的停放

⑴车辆应停放在中心机关车库(省交易中心领导用车由用车领导掌握)。如不按规定停放,所造成的损失则按省交易中心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⑵节假日和下班后因公用车及不在省交易中心车库停放须经综合处处长批准。

⑶车辆外出乱停乱放或节假日和下班后不按规定进入车库或不按规定地点停放,由此造成事故或车辆损坏、丢失,驾驶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其中:造成事故由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车辆损坏由驾驶员全额赔偿,车辆丢失,按损失总金额80%赔偿,情节严重的全额赔偿,同时给予行政处分并暂停驾驶岗位。

    5.所有车辆的维修、年检、保险等相关事项统一由综合处按规定办理,驾驶员协助。

6.工作上需派车去外地的,用车处、室要填写派车单,处室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交由综合处审核,报省交易中心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出车。

7.所有车辆一律不许外借或用于盈利,特殊情况由综合处核准后报省交易中心分管领导审批。

8.周末或国家法定节假日前一天下班前,非中心领导用车车钥匙统一交综合处管理。

9.车管员要认真做好车辆的运行和维修记录,管理好车辆的有关档案,并及时向综合处领导报告车辆每月的维修、用油和运行等情况。

10.车管员应对经省交易中心研究暂停使用的车辆加强管理,以满足临时用车。对暂停使用的车辆未经中心分管领导同意不得安排。车管员对保留的业务用车的驾驶员应合理安排。

11.车管员应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车管员对驾驶员的严重违规有权收车、收证,同时报告有关部门和领导调离其驾驶岗位。

二、车辆使用

1.各处室公务用车应从严控制,需要使用车辆时应先填写“派车单”,填写一式二联(驾驶员和车管员各存一联),长途(指五城区以外,下同)用车需报中心分管领导同意后交车管员统一调派,驾驶员一律凭车管员签字同意的“派车单”出车。无“派车单”驾驶员应拒绝出车。

    2.任何部门和个人用车都必须由车管员统一调配,坚持“先派后用”原则,用车必须提前一天填写用车申请单,在时间冲突时,由车管员按任务的轻重缓急统一调整安排。中心领导一般不直接派车,如特殊需要中心领导直接通知驾驶员出车的,驾驶员应及时报告车管员,事后由驾驶员补办用车手续。

3.驾驶员因特殊情况出车,应电话告知车管员并及时通知用车部门(人)补办手续。

4.离退休干部用车,由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调度审核,未经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同意,驾驶员不得出车。

三、驾驶员管理

    1.驾驶员必须严格执行省交易中心机关各项规章制度,服从调派,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尽职尽责,做好工作。

    2.爱护和保养好车辆,认真做好出车前的准备工作,保持车容整洁,车况随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3.驾驶员要加强安全学习,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工作时间严禁饮酒,不得将车交给他人驾驶。违反规定者,收车收证,并处罚款。造成事故的,所有损失和责任由当事人全部承担。

    4.驾驶员在行车途中,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必须做到:

   (1)及时报告当地交警部门,并通知单位领导。

   (2)抢救受伤人员。

   (3)保护好事故现场。严禁与单位和个人私下了结,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全部责任。

5.驾驶员严禁酒后驾车、私自开车,一经发现,车管人员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本人写出深刻的书面检讨。情节严重的导致车辆损坏、损毁、人员伤亡,车辆被盗、被抢、被偷等,以及由此引起的经济的和非经济的责任,概由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后果。

6.驾驶员24小时必须保证通讯畅通,如多次发现并影响工作的,应适当扣发通讯费及相应奖金。

7.驾驶员必须增强时间观念,按指定时间出车和返回。否则,应与车管员联系。

8.驾驶员每天应做好行车记录,将《派车单》妥为保存备查。

四、车辆使用中各项费用报销办法

    1.车辆使用中涉及的保险、年检、维修、养路费、过路桥费、存车费、出车补贴等费用的报销由综合处统一办理。

    2.车辆和驾驶员所发生的费用,应经车管员和综合处分管领导审查,综合处处长审核后,报中心分管领导同意方可报销。中心领导长途用车报销由用车领导签字证明方可按程序报销。

    3.为减少报销手续,用油料补充城区按规定使用加油卡。出差在外或特殊情况可加油后回局交车管员审核后报销。

4.经批准租用中心车辆,按车的档次及油耗,用以下标准核算并上交中心财务处:

城区内用车,别克、红旗每公里1.2元,桑塔纳每公里1.0元,每次租车时间超出2小时的,每超1小时加收20元租车费。租车由驾驶员负责在派车单上填注好里程及时间,交车管员备查。

长途用车,别克、红旗,每天收取120元,桑塔纳收80元的损耗费,驾驶员的补贴、食宿费及和与用车有关的过路、过桥费、油费、停车费等均由租用单位支付。对驾驶员人员的补贴不低于局的发放标准。

5.驾驶员补贴的方法:

驾驶员的补贴按公里数计发,标准每公里0.3元,每月底由驾驶员申报,车管员审核后据实填报。

安全奖每月200元进行考核并计发,若发生责任事故视其情节扣发当月或数月安全奖。

五、本方案由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六、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