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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规范

ICS03.160

A 00

DB51

四川省地方标准

DB 51/T 17142013

 

 

 

政府采购规范

 

 

2013 - 12 - 16发布

2014 - 01 - 01实施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前言. II

1 范围. 1

2 术语和定义. 1

3 基本原则和要求. 2

4 集中采购. 2

5 采购计划. 2

6 采购组织方式. 2

7 采购方式. 3

8 信息公告发布. 4

9 采购文件编制. 5

10 采购程序. 5

11 质疑与投诉. 6

12 采购合同与档案. 6

13 监督管理. 7

参考文献. 8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四川省标准化研究院、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底瑜、唐燕、刘谦祥、徐翔、刘志才、杨路、闵辉、朱利民、陈爽、易晓霞、佟巍、彭亦凡、程红丽。

 


政府采购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和要求、集中采购、采购计划、组织方式、采购方式、信息公告发布、采购文件编制、采购程序、质疑投诉处理、采购合同、档案管理以及监督管理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四川省省、市(州)、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政府采购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2.2  

    货物

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

2.3  

    工程

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2.4  

    服务

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2.5  

    采购人

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2.6  

    供应商

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2.7  

    采购代理机构

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非营利事业法人)和经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经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3 基本原则和要求

3.1 基本原则

应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3.2 基本要求

3.2.1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3.2.2 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3.2.3 应执行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各项政策规定。

4 集中采购

4.1 集中采购目录

4.1.1 集中采购目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4.1.2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实行集中采购。

4.2 采购限额标准

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5 采购计划

5.1 采购活动开始前,采购人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采购计划,内容包括采购项目及技术规格、采购数量、采购资金来源等内容,并按规定得到批准。

5.2 批准内容还包括采购组织方式、采购方式。

6 采购组织方式

6.1 集中采购

6.1.1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6.1.2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且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6.2 自行采购

6.2.1 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自行采购。

6.2.2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且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自行采购。

6.3 委托采购

6.3.1 采购人可委托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6.3.2 采购人可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应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6.3.3 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7 采购方式

7.1 公开招标

7.1.1 公开招标: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7.1.2 达到公开招标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7.2 邀请招标

7.2.1 邀请招标: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7.2.2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a)   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b)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7.3 竞争性谈判

7.3.1 竞争性谈判:按照规定的程序,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进行谈判,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a)   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b)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c)   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d)   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7.4 询价

7.4.1 询价:按照规定的程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进行一次性报价,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7.5 单一来源采购

7.5.1 单一来源采购:对经公示并获得财政部门批准的唯一供应商,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商谈购买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a)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b)   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c)   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7.6 其他

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7.7 采购方式变更

7.7.1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或者评标期间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应获得设区的市、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

7.7.2 对县级政府采购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设区的市、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委托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批。

8 信息公告发布

8.1 内容

8.1.1 采购预公告(单一来源采购除外)

8.1.1.1 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技术参数、性能指标要求、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等进行公告。

8.1.1.2 采购预公告的期限为5日以上。

8.1.1.3 因采用招标方式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而变更为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期限为3日以上。

8.1.2 资格预审公告

采用邀请招标的,采购人应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供应商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8.1.3 采购公告

包括招标公告、谈判公告、询价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告,对采购项目内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获取采购文件的方式、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等进行公告。

8.1.4 变更公告

采购公告或者采购文件内容需要更正的,应当按规定发布变更公告。

8.1.5 采购结果预公告(单一来源采购除外)

8.1.5.1 对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名称、报价、评审委员成员名单进行公告。

8.1.5.2 采购结果预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

8.1.6 采购结果公告

对经采购人确认的采购结果进行公告。

8.2 发布媒体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四川政府采购网”和政府指定的“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发布。

9 采购文件编制

9.1 编制要求

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采购文件编制,应在招标文件范本的基础上,在符合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前提下,作出更符合项目实际的科学调整。

9.2 供应商资格条件设置

9.2.1 不应设置与采购项目没有直接联系的资格条件。

9.2.2 除采购项目所涉行业有明确的强制性规定外,不应以制造厂家的条件作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9.2.3 不应有目的的排斥潜在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而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

9.3 品牌型号、技术参数、性能指标要求

9.3.1 除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明确规定以外,不应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在采购文件中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等。

9.3.2 不应通过技术参数、性能指标设置逐项排斥供应商公平参与竞争。

9.3.3 技术参数、性能指标要求不应照搬照抄个别供应商产品的技术参数、性能指标。

9.3.4 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采购进口产品的,限于进口产品可参与该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但不应以此排斥或者歧视国内产品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也不应排斥或者限制国内产品成为中标、成交产品。

9.4 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制定

9.4.1 应符合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规定,不应以任何方式和理由修改法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9.4.2 除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的以外,在招标采购中,对于与采购项目实施无关的事项或招标文件技术参数、性能指标、商务、服务等要求中未明确的事项,不应作为评分因素和评分标准;应将价格、技术、服务作为主要评分因素,按规定合理设定各评分因素的分值。

9.5 政策落实

不应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9.6 合同主要条款

在编制合同主要条款时,应明确履约时间、履约方式、质量要求、验收标准、付款时间、付款方式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并在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中体现。

10 采购程序

10.1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采购

确定采购项目需求、发布采购预公告,编制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公告),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接受报名,接收投标文件,组织开标,成立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发布采购结果预公告,定标并发布采购结果公告,发出中标通知书。

10.2 竞争性谈判采购

确定采购项目需求、发布采购预公告,编制谈判文件,发布谈判公告,接受报名,接收响应文件,成立谈判小组进行资格审查、谈判及报价、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发布采购结果预公告,定标并发布采购结果公告,发出成交通知书。

10.3 询价采购

确定采购项目需求、发布采购预公告,编制询价文件,发布询价公告,接受报名,接收报价文件,成立询价小组进行资格审查、询价及报价、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发布采购结果预公告,定标并发布采购结果公告,发出成交通知书。

10.4 单一来源采购

编制采购文件,发布采购公告,接受报名,接收响应文件,成立谈判小组与供应商进行谈判,按法定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发布采购结果公告,发出成交通知书。

11 质疑与投诉

11.1 质疑

11.1.1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已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11.1.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11.2 投诉

11.2.1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依法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

11.2.2 财政部门依法作出投诉处理决定。

12 采购合同与档案

12.1 合同签订

12.1.1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文件(响应文件、报价文件)以及谈判过程中确定的事项,签订书面采购合同。

12.1.2 采购合同主要条款应包括当事人名称、标的、价款酬金、数量、质量、履约时间和地点、争议处理的方式等。

12.2 合同备案

12.2.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12.2.2 在项目履约过程中发生的合同变更资料采购人应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备案。

12.3 档案保存

12.3.1 要求

12.3.1.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建立真实完整的采购档案,妥善保管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不应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12.3.1.2 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从采购结束之日起不应低于15年。

12.3.2 存档材料

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投标文件(响应文件、报价文件)、评审标准、评审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13 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

[3]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

[4]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

[5] 《四川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采购方式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川财采[2007]31号)

[6] 《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川财采[2010]58号)

[7] 《四川省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管理暂行办法》(川财采[2012]3号)

[8] 《四川省政府采购询价管理暂行办法》(川财采[2012]4号)

[9]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的若干意见》(川财采[2013]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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