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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现场监督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佟巍、程红丽。
中心投诉与处置 本标准规定了投诉处置的原则、要求、投诉受理和处置程序以及监督管理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2.1 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以外的,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投诉人”)认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投诉。 2.2 投诉实行实名制,投诉事项应真实具体,有事实依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 2.3 投诉处置应坚持协作配合、公平公正、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简便高效的原则。 3.1 现场监督处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现场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及其他不公正行为投诉的协调和管理工作。 3.2 现场监督处负责建立登记、转办、汇总统计和分析通报等工作机制。 3.3 负责处置投诉的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于在投诉处置过程中所接触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予以保密,不应将投诉事项透露给与投诉无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4.1 投诉受理 4.1.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a) 投诉人未参与本次投诉涉及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或与该投诉事项无任何利害关系的; b) 投诉事项或投诉请求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c)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已经作出处置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d) 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4.1.2 现场监督处收到投诉后,应即刻进行审查,并视情节分别作出以下处置决定: a) 对投诉人采取传真、来访、电话质疑等方式进行非正式投诉的,应及时告知投诉人正确的投诉渠道、投诉程序、应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b)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投诉人; c) 符合受理条件的,且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按程序作出受理决定; d) 不属于受理范围的,由现场监督处填写转送单,并附相关投诉材料,在三个工作日内移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省交管办协调办理。 4.2 投诉处置 4.2.1 负责参与投诉处置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回避: a) 其近亲属是被投诉人、投诉人,或者是被投诉人、投诉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 b) 在近三年内本人曾在被投诉人单位担任过高级管理职务的; c) 与被投诉人、投诉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事项公正处置的。 4.2.2 处置投诉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办法,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以组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当面进行质证。 4.2.3 调查取证时,应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并做好笔录,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以下证据经审查属实,符合法定条件,可作为投诉处置决定的依据: a) 原件、有效的文件、资料等书面证据; b) 视听资料; c) 证人证言; d) 当事人陈诉; e) 鉴定结论; f)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和质证笔录。 5 监督管理 5.1 省公管办、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管理、监督省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现场监督处的投诉调查处置。 5.2 监察机关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涉及党员、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投诉的调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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