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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及假期管理制度

 目  次

前言

1 范围

2 职责

3 考勤管理

4 请假、休假管理

5 考勤统计

6 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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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人事教育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龚晓鑫、凤丽。

 


勤及假期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考勤及假期管理的职责、考勤管理、请假、休假管理、考勤统计以及考核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2 职责

2.1 中心主要领导负总责。

2.2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干部职工日常管理与考勤工作向中心主要领导负责。

2.3 人事教育处承担中心干部职工日常管理。

2.4 人事教育处负责各部门考勤情况的统计工作,并会同党办、办公室等部门对各部门考勤工作和干部职工出勤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每月进行不少于3次的不定期检查。

3 考勤管理

3.1 日常工作考勤管理

3.1.1 工作时间要求

3.1.1.1 应遵守早上:900-1200;下午:1300-1700的工作时间。

3.1.1.2 上班时应坚守岗位,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不利用职务之便办私事谋私利。

3.1.2 因公外出要求

3.1.2.1 干部职工因公外出办事应实行报告制度。

3.1.2.2 干部职工经报告获准后方可外出。

3.1.2.3 外出开会、考察或参加有关活动应持组织单位的文件(通知、邀请)按程序报经有关领导同意后才能外出。

3.1.2.4 外出回来后三天内应将会议、考察或参加有关活动等内容和要求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中心主要领导按规定向省委、省政府报告;中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向中心主要领导报告;部门正职向中心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报告;部门副职向分管领导或部门正职报告;一般工作人员向部门领导报告。

3.2 会议考勤管理

3.2.1 参会人员应提前5-10分钟签到,确保按时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者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书面请假,并交人事教育处备查。

3.2.2 参会人员应严守政治纪律,注意保密,会上明确不公开、不传达或未作出决定的事项不得对外宣传。

3.2.3 会议期间参会人员不得无故随意进出。

3.2.4 会议期间按省委、省政府规定除单位负责人外其他人员严禁使用手机及其他通讯工具。

3.2.5 会议期间非讨论时间不得出现交头结耳、擅自议论等会中会现象。

3.2.6 会议期间参会人员在会议室严禁吸烟。

3.2.7 会议期间参会人员严禁出现看书、看报等与会议无关的行为。

3.2.8 会议期间原则上不会客,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会议室。

4 请假、休假管理

4.1.1 请假、销假

请假应办理请假手续,休假结束后应办理销假手续。干部职工请假审批权限及程序如下:

a)   机关部门正职请假,1天(含)以内由分管领导审批,1天以上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中心主要领导审批;副职请假1天(含)以内由部门正职审批,3天(含)以内由分管副主任审批,3天以上由分管副主任签署意见后报主任审批;一般工作人员请假由部门正职审批;

b)   因事、因病(包括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请假应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写明请假事由、请假时间等,病假需出示医院证明,经批准的请假条应交人事教育处备查,休假结束后到人事教育处办理销假手续。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事后打电话、留条子、托他人转告或先休假后请假。

4.1.2 带薪休假

4.1.2.1 干部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职工在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

4.1.2.2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不跨年度安排。对安排休假没有休假的,视为自动放弃,对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根据有关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4.1.2.3 干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a)   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不足20天按实际天数抵扣当年年休假天数);

b)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c)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d)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 考勤统计

考勤统计周期为上月25日至本月24日,各部门应于每月25日(如遇周六、周日顺延至次周一)将本部门当月考勤表报人事教育处汇总。

6 考核

6.1 各部门负责人为考勤工作第一责任人,如经查明,确因部门负责人疏于管理或包庇袒护工作人员,造成工作人员违反纪律现象的,给予部门负责人通报批评,并在年度考核(考评)中扣减该部门考核(考评)成绩。

6.2 对违反纪律,无故旷工、迟到、早退、不假外出的,要进行严肃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凡进行过通报批评的干部职工,在年度考核时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6.3 凡旷工或请事假、病假超过一定天数的, 按照《加强绩效考核实施绩效工资管理试行办法》(川公共﹝20125号)有关规定,扣减相应工资、津补贴和绩效工资。

6.4 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按照《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解除聘用关系,予以除名。对违反党纪政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