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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会议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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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 范围

2 依据文件

3 要求

4 会议内容

5 会议议事规则及程序

6 监督与责任追究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党委办公室。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敬陆、吴倩。

 


委会议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党委会议的要求、会议内容、会议议事规则及程序以及监督与责任追究的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2 依据文件

《中国共产党章程》

3 要求

3.1 组织要求

3.1.1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全体党委成员出席。根据会议议题,除研究党的自身建设和按规定涉密的议题之外,一般要邀请非党员行政班子成员、承办具体事项的中心中层负责人列席党委会议。

3.1.2 党委扩大会议,根据会议议程及讨论事项,扩大到中心中层及下属或下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具体工作事项承办主要负责人。

3.1.3 党委会议及扩大会议根据工作情况,由党委书记(或受委托的党委成员)决定召开,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

3.2 人员要求

3.2.1 对党委集体作出的决定,党委成员(包括缺席的成员)应无条件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声明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言行上不得有任何抵触,并不得在下属和单位以外散布不维护党委会议决议的意见。

3.2.2 会议讨论的内容,凡属保密的,与会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会外的人员泄漏;会议材料应妥善保管,不宜扩散的,离会前统一放在会议座位上。

3.2.3 会议期间,与会人员应对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实行消声处理。

3.2.4 会议期间禁止会客,禁止拨打或接听电话,确有紧急事项,应向会议主持人报告。

4 会议内容

4.1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研究加强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相关内容。

4.2 学习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的重大方针、政策、法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4.3 通报重要情况,分析研判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研究系统内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制定或修订中心长远发展规划、中期或年度工作目标、阶段性重点工作计划与实施方案,制定或修定相关制度等。

4.4 研究中心领导班子成员分工,研究中心党员、干部和人才培养、使用、管理的战略规划,管理中心干部录()用、考察、考核、调整、配备、任免、调动、奖惩、处分、辞退,以及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推荐等事宜。

4.5 审定重要文稿、安排重要活动、研究重要项目实施、决策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4.6 其它需要党委会议讨论、研究、决定的事项。

5 会议议事规则及程序

5.1 议事原则

党委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应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行,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会议决定。

5.2 会议程序

5.2.1 确定议题

党委会议题,由办公室收集,党委书记审核确定。办公室收集议题应根据上次会议以来的形势和任务,上次党委会议定事项执行情况,并分头征求党委成员、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各处室负责人意见后提出。

5.2.2 会议准备

5.2.2.1 党委会议由党委办公室和办公室共同承办。

5.2.2.2 会议应提前12天通知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会议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

5.2.2.3 与会人员要提前熟悉材料,认真酝酿,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分管委员应就有关议题作好充分准备。

5.2.3 会议召开

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党委书记主持会议。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出席的,可委托其他党委成员主持。

5.2.4 讨论

5.2.4.1 党委委员听取议题情况介绍后,应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

5.2.4.2 党委书记应在其他委员充分发表意见后表明自己的态度。

5.2.4.3 党委个别成员因故难以到会的,可用书面的形式表达意见。

5.2.4.4 列席会议人员也可以就相关事项发表自己的意见。

5.2.5 作出决定

5.2.5.1 党委讨论决定问题,应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5.2.5.2 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

5.2.5.3 会议决定内容由党委书记提出。

5.2.5.4 对决策事项,可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记名票决的形式作出决定;以表决或票决方式作出的决定,赞成数应超过应到会党委成员半数以上。

5.2.5.5 对于少数成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

5.2.5.6 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应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5.2.6 形成纪要

5.2.6.1 每次党委会应形成会议纪要。

5.2.6.2 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受托召集人)签发。

5.2.6.3 会议应指定专人做好记录,使用专用记录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和内容,出席和缺席的党委委员及列席人员姓名,所有参会人员特别是党委委员对每个议题的意见、态度以及表决、决定等情况,应如实记录,完整准确地反映议事决策内容和过程。

5.2.7 会议决定的传达和执行

5.3 对党委会集体作出的决定,党委成员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组织传达和贯彻实施。

5.4 党委书记应督查党委成员贯彻执行党委会议精神和决定事项并支持党委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5.5 党委成员应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5.6 全体班子成员要相互信任、相互支持,保证决策事项的贯彻落实。

5.7 会议作出的决定,党委书记(或受委托的召集人)应及时向缺席的成员通报。会议决定涉及的有关部门须及时提出传达贯彻执行的具体办法。贯彻执行情况须及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报告办公室。

6 监督与责任追究

6.1 中心办公室、纪检监察部门对会议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和考核;督查考核情况将作为年度绩效考核和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6.2 实行党委领导班子决策重大事项责任追究制度。重大事项未按会议要求议事决策的,未经集体议事,党委或行政班子成员擅自决定重大事项的,对决策失误或未按集体决定和分工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报省委和省纪委;并视情节轻重,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涉及违纪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政纪条规追究纪律责任。

6.3 如有违反保密规定发生失泄密行为的,将视情节追究相关责任人党政纪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