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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取消33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


  川府发〔2017〕24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要求,经对应清理,我省实际涉及应取消33项行政许可事项。

  对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各级政务服务平台要立即停止受理,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变相审批。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抓好取消事项的后续衔接工作,进一步规范取消调整事项的承接落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方法,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改革的系统性、协同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附件: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计33项)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7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