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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排污单位落实排污许可证后管理有关要求的通告》

近日,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排污单位落实排污许可证后管理有关要求的通告》(下称《通告》),为进一步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做好证后环境管理工作提供指导。

截至目前,四川省发放排污许可证登记120180家,提前12天实现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排污许可发证登记任务双“清零”,基本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为更好的指导排污单位明确排污行为依法应当遵守的环境管理要求和承担的法律责任义务,生态环境厅积极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及时印发了《通告》主动告知排污单位在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应该做好哪些工作的具体举措,为我省全面进入排污许可证后管理阶段打下良好的基础。

《通告》对《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企业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办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总结,从信息公开、自行监测、执行报告、台账管理、按期整改、及时变更、办理延续等七个方面进行了详细阐述。同时,《通告》指出,排污许可证是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营期接受环境监管和生态环境部门实施监管的主要法律文书,排污单位应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持证经营,按证排污,自证守法。避免成为“未自证守法”对象,出现未按证排污、未开展自行监测、未落实台账记录等违法情况。《通告》系统全面,相当于一份排污单位领证后的“攻略”,排污单位的许多困惑可以在这份通告中得到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