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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将出新规治理“低于成本价报价”

维护政府采购良好市场秩序,防范和惩处出现在政府采购领域当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四川省即将出台新规,从多个方面入手,对政府采购不正当竞争进行防范和惩处。针对“低于成本价报价”这一行为,供应商需证明其报价的合理性;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供应商将按政府采购法相关法规处罚;而泄露供应商商业秘密,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评审专家都将被处罚。


 

扰乱秩序 影响诚信履约

 

“近期,在政府采购领域出现了多起‘1分钱投标’现象。”四川省财政厅采购监管处相关负责人表示,四川省也不例外,今年6月,在该省某单位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招标服务的询价会上,4家代理机构报价分别为数万元不等及“1分钱”。另外,在该省某预算金额为100万元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上,同样出现了仅数千元且明显低于成本价的报价。

不正当竞争,会给政府采购带来何种影响?四川省政府采购协会筹备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以低于成本价报价这一行为为例,首先这一行为以“低价”扰乱了市场秩序,达到了排挤其他供应商的目的。当“低价”供应商中标以后,因其报价根本不能满足项目履约的需求,往往会带来诸如违约、以偷工减料来谋取利润等后果。此外,这一行为会影响行业风气,“低价”中标后,其他供应商也会效仿,这就致使政府采购项目质量得不到相应的保障。

“优先采购本地货物”等行为,让政府采购活动有了地方“壁垒”,让原本应该开放、活跃的市场,变得封闭。由此,市场得不到充分的竞争,就无法达到政府采购“物美价廉”的要求。除此之外,“提供虚假材料”也是政府采购当中常见的不正当行为。一些供应商求成心切,为达到中标的目的,不惜造假提供不实的材料,导致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等不符合采购人的要求。

 

防范和惩处 双管齐下

 

“为防止和惩处政府采购当中不正当竞争的新规,将于近期发布。”省财政厅采购监管处相关负责人表示,针对“低于成本价报价”这一行为,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报价的合理性。如无法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作无效(投标)处理。即使已经评定为中标候选供应商的,采购人通过调查核实供应商确实低于成本价报价,可能导致无法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履约的,也可取消该供应商的中标候选资格。同时,还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以“采取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供应商的”规定进行处罚。

同时,在政府采购中,有单位或者个人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政府采购市场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而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经过调查核实或者检测检验,发现其实际技术参数与“虚假材料”技术参数不一致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规定进行处罚。“针对泄露供应商商业秘密的行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评审专家都将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罚。”该负责人说。

 

延伸阅读

 

低于成本价 属于不正当竞争

 

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哪些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

 

“供应商投标时低于成本价报价,这就属于不正当竞争了。”省财政厅采购监管处相关负责人介绍,为界定供应商在投标时是否低于成本价报价,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第三十一条等规定当中明确的,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报价低于采购预算50%或者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报价算术平均价40%,即可经评审委员会认定为低于成本价报价。

在具体的政府采购活动中要求必须采购本地货物、工程和服务,同样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范畴。“因为此举涉及地方保护主义,在政府采购当中是不被允许的。”该负责人介绍说,此外,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产品宣传资料以佐证其投标产品技术参数的,供应商在投标文件、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产品宣传资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评审专家,未经权利人同意,向第三人泄露供应商投标文件、响应文件内容等行为,都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