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省中心党的建设,进一步明确和落实中心党委、中心党委办(纪委办)、各党支部在党建工作中的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四川省<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细则》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省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总体要求: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抓好党建是最大政绩”理念和“党建主业”意识,以全面从严治党为主线,以强化责任担当为重点,以基本制度规定为抓手,以促进“深化改革主阵地、经济发展主战场、预防腐败前沿哨所”建设为目标,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的作用,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切实形成职责明确、领导有力、运转有序、保障到位、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努力实现党建工作创新与服务经济发展良性互动。
第三条 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必须构建分类明责、全面履责、严格督责、专项述责、效能考责、从严问责的党建工作责任体系,让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同向发力和同时发力,权责对等、失职必究。
第二章 责任主体
第四条 中心党委履行全中心党建工作主体责任,对全中心党建工作负总责。中心党委书记是全中心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把管党治党作为首要的政治责任,坚持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事项亲自督办。中心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是分管领域内党建工作的直接责任人,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领域的党建工作。
第五条 中心党委办(纪委办)主任对省中心党建工作负直接责任,中心党委办(纪委办)负责日常党务工作。
第六条 省中心所属各党支部对落实党建工作任务负具体责任,党支部书记是具体责任人。
第三章 职责任务
第七条 中心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二)研究和提出全中心党建工作目标及要求,加强对省中心所属各党支部工作的领导,支持中心党委办(纪委办)对各党支部履行党建工作指导职责。
(三)把党建工作列入中心党委工作议程,每半年听取一次中心党委办(纪委办)的工作汇报,定期讨论、研究、决定党建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督促检查班子成员按照各自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建工作。
(四)严格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抓好选人用人工作,突出党建导向,重视选任既懂业务又懂党建的优秀干部;加强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选好配强党支部书记。关心党务干部成长,建立专职党务干部与业务干部的正常交流机制。
(五)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支持省纪委驻省政府办公厅纪检组履行监督责任。
(六)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坚持中心组学习制度,按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不断加强自身建设。
(七)按照有关规定,解决好党组织的工作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保障等问题,帮助解决党建工作中存在的困难。
(八)加强对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通过各党支部了解和掌握党员、干部和职工的思想动态,加强省中心团队文化建设和文明单位创建工作。
第八条 中心党委办(纪委办)的主要职责:
(一)紧紧围绕中心任务,积极开展党群工作,细化落实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二)坚持定期向中心党委报告党建工作制度,在策划召开重要会议、部署重要工作和组织重大活动前,及时向中心党委请示汇报,争取领导和支持。
(三)协助中心党委开展“四好”领导班子创建活动、中心组学习和民主生活会等有关工作,抓好机关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推动团队文化建设和文明单位创建工作。
(四)加强省中心所属各党支部的组织建设,指导各党支部按期进行换届改选,整顿软弱涣散的党组织。以提高能力为重点,加强对党务干部特别是党支部书记的培训。
(五)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严肃党内生活,引导党员自觉履行义务,保障党员充分行使权利。认真规划和指导党员发展工作,注意发展年轻党员,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
(六)深入开展“红旗党支部”创建活动,定期评选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七)认真贯彻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严格党内监督和党的纪律,按管理权限严肃查处党员违纪案件。协助中心党委、省纪委驻省政府办公厅纪检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八)健全和落实联系、服务群众制度,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和途径,征求党员干部、基层群众和服务对象的意见建议,协助中心党委抓好日常整改工作。
(九)紧密联系实际,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开展党建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径,建立健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纯洁性和加强党建工作的长效机制。
(十)协助中心党委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指导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认真开展工作。
(十一)完成省直机关工委和中心党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 省中心各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级党组织的决议,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三)抓好党内日常教育管理基本制度的落实,对党员进行严格管理,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四)对党员进行监督,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五)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推进精神文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了解、反映干部职工的意见,维护干部职工的正当权益,帮助干部职工解决实际困难;开展交心谈心活动,化解矛盾,增强团结。
(六)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党费收缴、民主评议党员等工作。
(七)实行党支部工作目标管理,深入开展“红旗党支部”创建活动。
(八)积极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 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省中心所属各党支部书记一般应由处室和直属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或由省级部门派驻窗口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人是党外或者民主党派人士的,党支部书记由省中心党委指定符合条件的党员干部担任。
第四章 主要措施
第十一条 建立基层党建工作联系点制度。中心领导班子成员结合各自分工,建立1-2个基层党建工作联系点,每年到点上指导工作和开展调研不少于2次,努力把联系点建成示范点,以点上经验推动面上工作。加强对分管单位党建工作的指导,支持并积极参加党的组织活动,发挥表率作用。
第十二条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党支部每月至少安排一次组织生活,重点落实好“三会一课”制度,每次组织生活支部有计划、有记录,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调阅检查。有中心领导参加组织生活的党支部应提前通知中心领导本人。中心领导应积极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向党支部请假,但必须保证每年参加支部组织生活不少于6次。各党支部每年组织上党课不少于4次(含参加支部书记轮流讲党课),党支部书记每年至少上1次党课。中心领导班子成员每年至少为分管单位党员干部上1次党课,或做1次以上理论、业务学习专题辅导。
第十三条 坚持和完善民主(组织)生活会制度。民主(组织)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主要是汇报思想、交流情况、交换意见、谈心交心,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针对民主(组织)生活会上查找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必要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 建立党建工作报告制度。
(一)中心党委书记定期向上级党组织和省中心党支部书记会报告党建工作,并接受评议。
(二)中心党委成员每年年底向中心党委报告履行党建工作责任情况。
(三)各党支部每年向省中心党建工作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和支部党员大会分别报告1次工作,并接受双层评议。
(四)各党支部每年年终或换届改选时,要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每年年初向上级党组织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年中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本单位党建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 坚持和完善党员思想状况分析制度。各党支部每半年要分析一次党员的思想状况和工作情况,全面了解党员队伍的基本情况,掌握党员队伍的主要思想倾向,发现党员队伍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的放矢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对于党员、群众反映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要尽可能地帮助解决。要及时发现和表扬党员示范岗、示范团队以及服务先锋,批评和帮助后进,弘扬正气,抵制歪风。
第十六条 建立和完善思想政治工作制度。党组织班子成员要经常与党员、群众交心谈心,听取意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吸引力和说服力。
第十七条 坚持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民主评议党员每年进行1次。党员民主评议一般结合年终工作总结、干部职工考核述职、目标管理考评同时进行。党员要对照党员标准严肃认真地自我评议。
第十八条 建立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各党支部要对党员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风党纪、遵纪守法、联系群众等方面的情况实行有效监督。
(一)党组织每半年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参加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组织纪律等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并及时报告上级党组织。
(二)党组织主动征求党内外群众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意见,及时帮助其改正缺点和错误,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
(三)党组织对本单位干部的使用、提拔、奖惩提出意见或建议。
(四)党员对本单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主要负责人反映,发现重要情况,可直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六)进一步加强党务公开。
第十九条 严格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制度。按照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保证党员发展质量。党支部每季度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并将考察情况如实记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加强对预备党员的帮助教育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思想认识等方面的提高工作。吸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要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第二十条 严格党组织换届选举制度。党支部每届任期2年。任期届满时,应及时按程序进行换届改选。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时,必须报中心党委批准。
第二十一条 严格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制度。党员应按照有关规定主动向党组织交纳党费,党费应由党员本人亲自交给党小组或党支部,一般不由别人代交。各党支部应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收缴党费,不能垫交或扣缴,并按规定比例上缴中心党委。按比例留存有党费的党组织定期向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报告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 建立党建工作履职不力约谈制度。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党建工作责任不落实、存在问题较多的党支部书记进行组织约谈。对不支持、不配合党建工作的,进行约谈问责。
第二十三条 建立党建工作督查督办制度。省中心党委采取定期督查、日常抽查、专项抽查和谈心谈话等方式,经常性地了解掌握各党支部党员干部的思想、工作和生活状况,检查中央、省委重大决策和上级党组织部署要求落实情况,分析党建工作形势,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跟踪抓好先进典型的宣传和经验推广。
第二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基层党建工作目标责任管理制度。建立党建工作责任清单,细化工作要求,严格实行目标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中心党委办(纪委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党建工作责任清单
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交易服务中心党建工作责任清单(一) | ||
责任人:省中心党委书记 | ||
序号 |
责任项目 |
具体要求 |
1 |
落实党建工作主体责任 |
①自觉承担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将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共部署、齐推进。 |
2 |
强化党建主业意识 |
①把党建工作列入党委工作议程,推行党建工作责任清单制度。 |
3 |
加强政治能力建设 |
①带头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带头学习党章党规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及时组织集中政治学习。 |
4 |
严肃党内政治生活 |
①带头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推动“三重一大”事项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
5 |
加强基层组织建设 |
①重视并加强各党支部领导班子建设,选好配强党务工作队伍。 |
6 |
选好用好管好干部 |
①认真贯彻执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定期轮岗,主动加强干部管理和监督工作。 |
7 |
持续深化作风建设 |
①带头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等作风建设要求。每年深入基层调研时间不少于70天,带头撰写1—2篇调研报告。 |
8 |
抓严抓实党风廉政建设 |
①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严明党的纪律,带头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 |
9 |
健全完善党建制度 |
①健全完善党的建设制度体系,统筹推进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 |
10 |
严格考核评议制度 |
①认真执行党建工作目标管理和考核办法、党建工作考评细则等制度。 |
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交易服务中心党建工作责任清单(二) | ||
责任人:中心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 | ||
序号 |
责任项目 |
具体要求 |
1 |
认真履行 “一岗双责”责任 |
①按照上级党组织和中心党委对党建工作的部署和安排,围绕中心工作作实际,提出分管范围内的基层党建工作意见,并组织实施。 |
2 |
认真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联系点制度 |
①结合分工,在分管基层单位建立1-2个党建工作联系点,每年到点上指导工作和开展调研2次以上。 |
3 |
落实好领导干部讲党课制度 |
每年到基层党建工作联系点或分管单位讲1次以上党课,或作1次理论、业务学习专题辅导。 |
4 |
落实好谈心谈话制度 |
每年与分管单位正副职、一般党员干部开展经常性谈心交心活动。 |
5 |
指导抓好党员干部教育管理 |
督促指导分管范围内的基层党组织抓好党员干部的理想信念、党风党纪、廉洁自律和“两学一做”等主题教育,落实党风廉政“一岗双责”,进一步加强对分管范围内领导干部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
6 |
督促分管范围内基层党组织严格组织生活 |
①督促抓好分管单位基层党组织“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党费收缴等制度的落实。 |
7 |
落实双重组织生活制度 |
①抓好分管单位作风建设,自觉参加双重组织生活,每年参加所在支部组织生活不少于6次。 |
8 |
落实党建工作报告制度 |
每年年底向中心党委报告履行党建工作责任情况。 |
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交易服务中心党建工作责任清单(三) | ||
责任人:中心党委办(纪委办)主任 | ||
序号 |
责任项目 |
具体要求 |
1 |
落实党建工作直接责任 |
①自觉承担党建工作直接责任人责任,认真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
2 |
坚持定期部署推动 |
①每年至少召开2次党建工作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党建工作。 |
3 |
加强理论武装 |
①推进“四好”领导班子和学习型党组织建设,不断深化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学习教育。 |
4 |
强化典型示范引领 |
①树立党建品牌意识,深入开展“红旗党支部”创建活动,定期评选表彰通报一批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
5 |
深入抓好作风建设 |
①带头贯彻落实中央、省委、中心党委关于作风建设各项规定,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培训和管理。 |
6 |
加强党务干部队伍建设 |
①指导基层党组织加强领导班子建设,选优配强党务干部队伍。 |
7 |
推进党组织规范化建设 |
①按照《四川省<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全面规范党建工作,重点抓好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党组织的设置、党组织领导班子配备、党组织基本职责、党务干部配备比例、列席有关会议等制度规定的督促落实。 |
8 |
从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
①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警示教育、岗位廉政教育,组织开展“传家训立家规正家风”活动和“家庭助廉”活动。 |
9 |
健全完善党建制度体系 |
①及时修订完善相关制度规范。 |
10 |
加强对群团工作的指导 |
①坚持党建带群团,协调推进党建和群团各项工作,形成整合、协调、联动、共进的大党建工作格局。 |
12 |
执行党建工作考核评议制度 |
认真执行党建工作目标管理和考核办法,把各党支部落实“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等制度作为党建工作督查的重点、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严格按党建工作考评细则进行考核。 |
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交易服务中心党建工作责任清单(四) | ||
责任人:各党支部书记 | ||
序号 |
责任项目 |
具体要求 |
1 |
落实党建目标责任 |
①认真落实党建工作“具体责任人”责任,亲自主持研究制定本支部年度党建工作计划,明确全年党建工作重点任务和具体举措。 |
2 |
落实部署推动责任 |
①负责召集支部委员会和党员大会,认真传达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议、指示,及时完成上级党组织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
3 |
落实教育引导责任 |
①加强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和党员干部教育培训,抓好党员理想信念、宗旨意识和组织纪律教育,及时了解掌握本单位工作人员思想状况,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
4 |
落实从严管理责任 |
①严格落实党员干部日常管理制度,改进作风,严格监督,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组织措施。 |
5 |
落实典型示范责任 |
①深入开展“红旗党支部”创建活动,扎实开展共产党员示范岗、示范团队建设,积极选树一批先进典型。 ②创新党建工作载体,推动党建工作内容、形式、制度、机制等方面创新, 着力打造本支部党建工作特色品牌。 |
6 |
落实规范组织建设责任 |
①加大党建工作规范化建设力度,加强党务干部队伍力量。 |
7 |
落实从严治党责任 |
①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加强集体领导。 |
8 |
落实党风廉政主体责任 |
①履行支部主体责任,督促党员干部主动查找岗位廉政风险,及时采取防控措施。 |
9 |
落实基础保障责任 |
①积极参加省中心党建QQ群、微信群在线宣传,构建支部党建群,落实党员网上交流平台。 |
10 |
落实联系服务群众责任 |
①经常深入基层调研,带头落实“双报到”、“走基层惠民生”等联系服务群众各项要求。 |
11 |
落实党建带群团责任 |
①积极参与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共建活动,经常交流情况,支持工作,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
12 |
落实述职考核评议责任 |
①将班子成员履行党建工作情况纳入年终专题组织生活重要内容,建立完善单位内部述职考核评议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