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重大事项督查督办工作规定(试行)
为加快推进省中心督查督办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进一步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42号)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工作原则
(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中心工作,对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和中心党委的重大决策以及上级领导和中心领导的重要指示进行跟踪督查督办。
(二)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督查督办事项要保证各项政策、工作部署及时有效贯彻,确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三)认真办理,及时落实。承办单位要抓紧办理督查督办事项,并按要求报送办理结果。如遇特殊情况,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办结的,应说明情况和原因,并及时报告办理情况。
(四)完善机制,严格考核。将督查督办工作纳入省中心目标绩效管理,建立健全运行机制,强化考核,兑现奖惩,不断提高督查督办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二、工作职责
(一)省中心党委办负责党务方面督查督办的牵头协调,办公室负责行政业务方面督查督办的牵头协调,承担督查立项、综合协调和督促落实等工作。
(二)省中心所属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具体承办涉及各自职责的督查督办事项。
(三)具体督查督办事项涉及多个承办单位的,主办单位承担牵头职责,协办单位承担协办责任。
三、工作内容
(一)领导批示类。
1.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领导关于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工作重要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2.中心党委书记、主任批示的落实情况;
3.中心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对重要工作、重大事项批示的落实情况。
(二)重要会议类。
1.全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工作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
2. 涉及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工作的全国、全省性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
3. 中心党委会议、主任办公会议、重要专题会议议定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
(三)重大事项类。
1.国务院有关部委、省委、省政府关于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工作的重大决策、重要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2.中心党委的重大决策、重要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3.省人大代表建议、省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情况;
4.省中心十大板块工作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5.需要督查督办的其他事项。
四、工作程序
(一)立项。凡属上述督查督办工作内容,根据工作需要由省中心党委办、办公室提出督查督办事项和承办单位,汇总报中心领导审定后立项,并以《督查通知书》的形式交由承办单位办理。
(二)承办。承办单位在接到督查督办工作任务后,要明确专人负责并及时办理。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交办机关和领导有明确要求的,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办结;其他督办事项的办理时限原则上为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个别特殊事项难以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确需延长时限的,要报中心领导批准并送省中心党委办、办公室备案。
(三)督办。省中心党委办、办公室要及时掌握和通报督查督办事项进展情况,督促承办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必要时,向承办单位下发《催办通知书》。
1.对领导批示特别是省领导批示事项的督查督办,中心党委办或办公室要督促承办单位按领导批示要求抓紧办理,并通报落实情况。
2.对重要会议特别是中心党委会议、主任办公会议议定事项,各承办单位要认真抓好落实,及时向中心党委办或办公室报送完成情况。每季度的首旬汇总通报上一季度的办理落实情况,次年1月全面通报上年度办理落实情况。
3.对重大事项的督查督办,由中心党委办或办公室分别按照有关要求,督促承办单位统筹安排、及时办理,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四)协调。对一个单位难以单独完成、需要其他单位配合的督查督办事项,要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牵头商协办单位办理。涉及全局性工作或特别重大的事项,由中心党委办或办公室提出办理建议,报请中心领导协调办理。
(五)反馈。凡立项督查督办的事项,承办单位应及时反馈办理情况。督办过程中如发现明显异常情况,或出现重大问题时须立即向分管领导报告,并根据情形向承办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督查督办事项办结后,要及时写出书面报告,相关材料送中心党委办或办公室备案销号。中心党委办、办公室要及时汇总并以《督查通报》的形式进行通报。
(六)归档。承办单位办结督查督办事项后,要按档案管理相关规定立卷归档。
五、工作要求
(一)坚持“谁主管、谁负责”, “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督查督办工作责任制。各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督查督办事项落实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办理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督查督办事项。
(二)督查督办工作涉及的各类公文办理事项,要严格按照机关公文处理相关规定执行。对涉密的督查督办事项,要严格按保密规定办理。对需要控制知情范围的督查事项,须严格在规定范围内进行。
(三)加强跟踪问效与绩效考核。对督查督办事项承办不力、导致未按时按质完成任务的,或主办不认真履行牵头职责、致使办理工作落实不到位的,或协办不积极配合、致使工作贻误的,要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整改;对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要扣减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当年的考核得分,直至取消当年评先选优资格;情节严重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督查督办事项办理结果与考核挂钩评分办法见《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工作考评暂行办法》。
附件1
督查督办事项办理结果与考核挂钩季度评分表(处室/中心集体)
处室/中心负责人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处室(单位)名称: |
加分因素及分值 |
季度加分 |
扣分因素及分值 |
季度扣分 |
实际加减分 |
备 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2
督查督办事项办理结果与考核挂钩季度评分表(处室/中心职工个人)
处室/中心负责人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职工姓名 |
加分因素及分值 |
季度加分 |
扣分因素及分值 |
季度扣分 |
实际加减分 |
备 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