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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党委会议规程

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党委会议规程

 

为实现中心党委会议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提高决策效率,确保决策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党内有关规定,特制定党委会议规程。

第一章  会议主持和召集

第一条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或受委托的党委成员)主持,全体党委成员出席。根据会议议题,除研究党的自身建设和按规定涉密的议题之外,一般要安排承办具体事项的处室(中心)负责人列席党委会议。

第二条  党委扩大会议,根据会议议程及讨论事项,扩大到处室(中心)主要负责人、具体工作事项承办负责人。

第三条  党委(扩大)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根据工作情况,由党委书记(或受委托的党委成员)决定召开。

第二章  会议主要内容

第四条  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的重大方针、政策、法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并结合中心实际研究提出落实执行的具体意见和措施。

第五条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研究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党的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建设等方面相关内容。

第六条  通报重要情况,分析研判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研究系统内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制定或修订中心长远发展规划、中期或年度工作目标、阶段性重点工作计划与实施方案;讨论研究中心各项制度的建立完善和落实方面的工作。

第七条  研究中心领导班子成员分工,研究中心党员、干部和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管理的战略规划,管理中心干部录()用、考察、考核、调整、配备、任免、教育、调动、奖惩、处分和工作监督中的重要问题,以及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推荐等事宜。

第八条  讨论研究以党委(行政)名义上报的文件,讨论研究以党委(行政)名义做出的重要工作部署和安排;讨论研究以党委(行政)名义召开的重要会议的有关事项。

第九条  研究中心重要项目实施等重大事项以及大额资金财物使用、职工福利等有关方面重大事项。

第十条  其它需要党委会议讨论、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  会议议事规则及程序

第十一条  议事原则。党委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必须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行,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会议决定。   

第十二条  议题准备。凡提交党委会审议的议题必须经过充分的准备。议题提出部门(直属单位)和中心分管领导要在会前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或论证,并向会议提供拟办意见和相关材料。议题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主办部门(直属单位)要事先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研究,形成比较成熟一致的意见。有较大意见分歧的,应提出两个以上建议方案。会议不研究意向不明、准备不充分、临时动议的议题和申报前未向会议主持人汇报的议题。

第十三条  议题确定。会前,由议题提出部门(直属单位)申报,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党委办公室汇总报会议主持人审定。

第十四条  会议准备。党委会议由党委办公室承办。会议应提前通知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会议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

第十五条  会议召开。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党委书记主持会议。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出席的,可委托其他党委成员主持。

第十六条  充分讨论。党委委员听取议题情况介绍后,应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党委书记应在其他委员充分发表意见后表明自己的态度。党委个别成员因故难以到会的,可用书面形式表达意见。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就相关事项发表自己的意见,但无表决权。

第十七条  做出决定。严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对重大问题的决策如有意见分歧,且支持和反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做出决定。对集体的决定,个人或少数人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必须坚决执行会议的决定。

第十八条  形成纪要。党委会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或受委托的会议主持人)签发。会议应指定专人使用专用记录本做好记录。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和内容,出席和缺席的党委委员及列席人员姓名,所有参会人员特别是党委委员对每个议题的意见、态度以及表决、决定等情况,必须如实记录,完整准确地反映议事决策内容和过程。

第十九条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急需处理的重要问题,因情况紧急或时间紧迫来不及由党委会议决定,可由分管领导报党委书记后及时处理,事后向党委会议报告。

第二十条 会议按有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其亲属时,本人应予回避。

第四章  会议决定的传达和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党委会集体做出的决定,党委书记(或受委托的会议主持人)应及时向缺席的党委成员通报,党委成员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组织传达和贯彻实施。党委书记既要督查党委成员贯彻执行党委会议精神和决定事项,又要支持党委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党委成员要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全体班子成员要相互信任、相互支持,保证决策事项的贯彻落实。

第二十二条  对会议形成的决议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领导和负责处室(直属单位)认真贯彻落实;负责处室(直属单位)应及时将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向分管领导汇报,并反馈给党委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党委办公室对党委会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并及时向中心党委汇报督办结果;督查考核情况将作为处室(直属单位)年度绩效考核和干部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制度、意见、决定等各类文稿,由议题提出处室(直属单位)根据会议精神修改,并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请党委书记审签。由党委办或办公室统一编号用印后上报下发。

第五章  会议纪律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经党委集体研究做出的决定,党委成员(包括缺席的成员)必须无条件坚决执行,个人无权改变。成员个人意见被否决后,允许保留,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认真执行中心党委会的决定,对不遵守、不执行集体决定,给工作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中心党委成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除经中心党委同意公布的以外,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会议内容、讨论及决定情况,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实行党委领导班子决策重大事项责任追究制度。重大事项(除重大突发事件和急需处理的重要问题)未按本规程要求议事决策,党委或行政班子成员擅自决定重大事项的,应及时纠正。对决策失误或未按集体决定和分工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报省委和省纪委;并视情节轻重,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规定给予处理。涉及违纪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纪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从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中心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