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公务用车(以下简称公车)使用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节约经费支出,提高车辆使用效率,严格用车制度,做好车辆的维修、保养,确保行车安全,更好地为中心工作服务,根据中央和省对公务用车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公车的日常管理由综合部负责。
(一)中心车辆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安排、统一调度。主要用于保证采购中心领导的工作用车、单位公务用车等。综合部负责对车辆的日常管理,具体工作由综合部车辆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车管员)负责。
(二)掌握车辆的安全状况,合理调度车辆,填发《派车单》,登记出车记录,保证工作用车。
(三)在政府采购定点保险机构和险种范围内按时办理公车保险。
(四)拟定车辆维修、报废计划,报送中心领导审批后落实。
第二条 车辆管理
(一)中心没有专职驾驶员,外出办事、出差需用车的,必须是经领导同意,由有驾驶证的中心职工驾驶。
(二)用车人必须向综合部申请用车,由车管员合理安排,严禁公车私用。
(三)用车人在车管员处领取《派车单》,上车时填写起始公里数,公务结束时填写结束公里数,并签字后将《派车单》返回综合部。
(四)自觉加强车辆技术和安全行车知识的学习,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安全操作规程和中心有关管理制度。做到安全行车,不违章行车,严禁酒后驾驶,如有违章行为后果自负。
(五)严格遵守公务用车管理制度,严禁擅自将车辆交与他人驾驶。
(六)车辆应停放在交易中心机关车库(领导工作用车由用车领导掌握)。国家法定节假日,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安排出车。
(七)车辆外出乱停乱放或超出公务使用范围,由此造成事故或车辆损坏、丢失,车辆使用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条 费用管理
(一)车辆保养及维修,需事先由车管员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在指定政府采购定点维修店进行保养和维修,维修及保养费用由财务部统一按实际费用结算。
(二)公车必须在省级定点的加油站加油,刷公务卡,凭票报销。报销金额与公里数基本吻合。
(三)车辆清洁费每车每月包干费100元,停车费每月包干费300元,过路(桥)据实际出差情况据实报销。
第四条 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原中心公务用车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