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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财务管理办法

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财务管理办法

为规范本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现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和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财务管理原则

中心财务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严格审批,强化监督;厉行节约,禁止奢侈浪费;量入为出,保证工作需要。

二、财务管理

   (一)中心实行费用严格审批制度,所有支付及报销,必须经中心主任审批签字。重大财务问题经中心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二)中心设置财务部,具体负责本中心日常财务活动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根据中心的工作和事业发展计划,合理编制中心部门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真实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资金核算和管理,统筹、合理安排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规范资产处置,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参与重大财务开支的决策,对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三)中心的财务收支活动由财务部实行归口统一管理、分户核算。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立帐户,直接办理各项财务收支活动。中心按有关规定取得的所有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管理,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统一核算。

(四)中心的所有支出严格按经批复的部门预算执行,不得随意开支和无预算开支。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的,报经中心主任审批同意后,向预算主管部门申报。

(五)中心的所有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现行相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并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和公务卡制度等相关规定,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绩效。

   (六)费用报销审批手续

1.中心职工报销费用须提供合法的原始凭证。外来的原始凭证必须是经税务、财政部门认可的票据,并按票据内容如实填写完整,同时加盖票据提供方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注明事项、金额、日期等内容。

2.中心职工报销费用要按规定对票据进行认真地清理核实后,填写统一的报销单,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由财务部负责人审核后送分管领导和中心主任签字报销。

3.财务人员应对所有报销事项和单据进行认真审核。依据财经制度和有关规定,审核验证报销事项和票据单据是否符合报销的规定。有下列情况,财务部门有权不予报销:

1报销的事项和单据不符合财经制度和有关文件的规定;

    2报销单与票据金额不符;

    3票据单据有涂改,与实物单据金额不符;

4虚假发票、内部收据、填制单位未盖章或票据填写内容不全;

5)报销单未经中心主任签批等。

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中心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用款额度、办公用品用具等),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财务部负责调拨资金,进行财务核算和监督。综合部负责统一购置、保管、领用、调配、报废处理,并分别建立账、卡,完善各项手续。每年终了前综合部应当对资产(含办公用品用具等存货)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并与财务部核对,保证帐实相符。

   (一)货币资金管理

    1.现金管理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四川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等规定,从严控制现金支出。中心除对临时聘用人员支付的工资、专家评审费等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支出,公务车的停车费、过路费、成都市五城区以外的油料费,以及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少量零星的公务支出使用现金结算外,其余均使用转帐或公务卡结算,不得使用现金结算。        

财务部要严格按照规定范围使用现金,做到账目清楚,日清月结,不得挪作他用,不得以白条抵库。出纳日常库存现金限额为3000元,超过限额部分应及时送存银行。

2.银行存款、零余额用款额度管理

中心1000元以上的费用开支,一律采用转帐结算。1000元以下零星接待费、零星购买支出、差旅费支出等,均使用公务卡结算。

中心人员因工作业务需要支付费用,必须事前填写请款单,并注明用途和金额,经财务部审核并报中心主任签字同意后办理转帐支付手续。工作业务完成后三天内经办人员应将有关票据交回财务部并办理财务报销手续。财务部不得签发空白支票和远期支票,严禁出租、出借支票。

3.空白支票、发票、往来结算票据管理

出纳人员应妥善保管各种空白支票和银行凭证,使用时按编号顺序登记,对作废的支票和凭证应按规定统一缴销,支票如有遗失,必须及时向领导报告并向银行办理申请挂失手续。

财务部负责建立空白发票、往来结算票据等票证领销登记簿,使用人领取和缴回时登记领取时间、票号、份数、金额等,定期清点核对和缴销,确保财务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使用虚假票据并保证票据安全完整。

   (二)资产管理

中心的全部固定资产、大宗物品、办公用品用具实行统一管理。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或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并能相对固定地保持其原有实物形态的设备、工具、器具和物品,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1.资产的购置、验收和登记

中心的固定资产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工作需要的原则,并按固定资产规定配备标准合理配置。固定资产的购置由综合部统一办理。各部门需要增添办公设备,应提前制定计划,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综合部汇总财务部审核报中心主任批准后(重大项目经中心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由财务部按规定申报预算,经批复落实经费后,按规定的采购程序办理。

其他大宗物品、办公用品用具等的购置,由综合部根据各部提出的需求编制购置计划,财务部审核落实经费,报中心主任审批同意后统一购置。

资产的购置人员必须与验收保管人员分开。购置后的各项资产、大宗物品、办公用品用具,均凭正式票据和实物,由综合部专人负责验收、登记,并在票据上签收后,按财务审批程序报销,并据此建立固定资产账和办公用品实物账。

2.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综合部应对中心所有的固定资产、大宗物品、办公用品用具等加强管理,建立领用登记制度和保管制度,将责任落实到使用人,并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盘点、清查,保证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中心各部门和个人领用财产物品时,应在综合部保管人员处登记,并注明用途。其中固定资产和大宗物品需以书面形式报经中心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办理领用手续。对由于使用人的责任造成财产、物品遗失和损坏的,应视情况进行赔偿。对调出、辞职、辞退或因其他原因离开中心的工作人员,应将其使用的财产和物品交还综合部,结清在财务上的借支款项,方可办理其他手续。

3.资产的调拨、报废和核销

固定资产的调拨、转让、转移和报废要严格按照国有资产处置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各部门不得自行处置固定资产。需要调拨、转让、转移和报废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或个人向综合部进行申报,经财务部审核并报分管领导和主任同意后,由综合部按相关规定报批,收到批复后分别在综合部和财务部办理核销手续,财务部并据此进行帐务处理。

其他大宗物品、办公用品用具等,由综合部会同财务部检查核实后,报中心领导批准核销。需要清理变卖的其他资产和物资,由综合部登记造册,财务部审查核实,报经中心领导批准后处理,所获变卖收入交财务部入账管理。

四、费用的报销和管理

    (一)人员经费。人员经费包括职工工资及按规定发放给个人的绩效工资、各种补贴、津贴、奖金等,以及为职工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保支出。正式编制人员的工资按现行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中心聘用、借用和临时人员的工资,参照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编制外聘用人员工资标准》,结合中心实际确定,由财务部统一制表,经中心主任审签后发放。

    (二)办公费。办公费主要用于大宗物品或者办公用品的购置,文件资料的打印、复印费和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打印机等办公设备的耗材购置等。

办公用品由综合部统一购置和管理。购置和报销各种办公用品时,须附具有单位、品名、单价、数量、金额等内容的发票及清单,同时经办人员和保管验收人员须在发票上签字确认。各部门根据需要领用,领用办公用品要进行登记。

    (三)差旅费。中心的差旅费报销和开支标准,按照《四川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四川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及《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厉行节约相关制度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等文件的规定执行。

    中心要加强对差旅费的管理工作,实行出差审批制度,严格先审批后出差的审批程序,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目的差旅活动和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对出差人员要定任务、定人数、定地点、定时间、定差旅费控制数,严禁擅自外出、绕道游玩。如因特殊情况,实际出差天数超过原定计划天数的,须由中心主任批准,否则对其超过天数的费用,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中心人员出差,按规定乘座交通工具和食宿,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特殊情况事前须经中心主任批准方能报销。

实行公务卡管理后财务部不再办理出差现金借款。出差人员返回单位后应及时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办理报销手续。

     中心人员在成都市区内办理公事,距离较近(三站以内)公共交通方便的,原则上乘坐公交工具;特殊情况或距离较远公共交通又不方便的,经中心领导批准同意后,可派车或乘坐出租车。未经批准同意乘坐的出租车票一律不得报销。

(四)电话费、设备维修费等其他日常公用支出。中心办公用电话费由综合部指定专人负责,于每月终了后到电信局结算,财务部对电话费金额进行核实后,经中心主任签字后报销。

中心办公设备的维修由设备管理或使用部门负责办理。经办人员应在事前提出维修计划和预算,经财务部审核,报中心主任批准后实施。

其他零星日常公用支出,由经办人员根据业务内容,填写统一的报销单,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由财务部审核后送分管领导和中心主任签字报销。

(五)专项业务费。中心专项业务费主要是指组织集中采购活动开支的经费。包括专家评审(咨询)费、专家工作用餐及住宿费、法律顾问费、招标文件印制费、业务培训费、工作会议费以及其他相关业务开支等。

中心的业务费由经办人员负责办理相关业务开支的支付、报销等手续。组织集中采购、业务培训活动和召开工作会议,事前应按有关规定和标准编制业务开支预算,经财务部审核后报中心主任审批。业务活动完成后应及时办理决算及报账手续。

    专家评审(咨询)费的发放由专人负责,采用备用金制度。支付标准按《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指导意见》执行。采购项目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负责发放专家评审(咨询)费的工作人员凭审核签字齐全的报销单据到财务部核销。专家评审(咨询)费等对个人的现金支付应有两人共同办理。一人根据专家评审时间和标准计算并制订评审专家劳务费发放表,一人负责按表发放。

业务培训和工作会议费用的开支标准,按省委、省政府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现行有关会议和培训开支的规定和标准执行。会议和培训开支,事前应有预算,事后有决算,并应附实际参加会议或培训的人员签到名单及其他要求的相关原始单据,财务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或培训费开支,对未经批准或超标准、范围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结账时需会同财务部一同办理。

    (六)水、电及物管费。中心原在福德酒店的办公用房,经省政府和省老干局有关领导同意,为长期无偿使用。物业管理费,由综合部按本中心与省老干部活动中心签订的协议和标准进行核实,经财务部审核无误并报中心主任审批后办理支付结算手续。水、电费由省老干部活动中心代收代缴,综合部根据省老干部活动中心提供的水、电费数据进行核实,经财务部审核无误并报中心主任审批后办理支付结算手续。

    (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中心公务用车运行的燃油费,在五城区内实行公务卡刷卡在省级政府采购定点加油站加油,财务部根据综合部提供的《公务用车使用登记表》和《派车单》载明的每辆车的车公里数和发生的实际费用,经中心主任签字后据实报销;车辆停车费、洗车费按《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标准,在额度内凭据报销;过路过桥费根据《派车单》和发生的费用据实报销。未按规定加油或超出额度的费用财务部不予报销。

公务用车保险一律按政府采购规定实行定点保险,保险费用由报销人填制报销凭证,经财务部审核并经中心主任签字后转帐支付。

车辆需要维修,经办人员事前应做出修车计划和经费预算报告,经财务部审核并报中心主任审批后,到定点修理厂进行维修。

(八)公务接待费。严格执行中央、省关于公务接待规定及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从严控制接待规模,杜绝铺张浪费。接待到中心交流、学习的省外或省内兄弟单位人员,须先审批后接待,由相关部门归口接待。费用按《四川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四川省财政厅、监察厅、审计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和接待费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标准,按报销程序审核报销。财务部对三单(原始正规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接待清单及附件。附件含经主任签批的接待方案、有经办人签字的原始菜单和经主任签批的开支交通费用情况)不全或内容不一致的一律不予报销。公务接待费支付必须采用银行转帐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使用现金结算。

五、供应商投标、履约保证金管理

中心收取的供应商投标、履约保证金全部进入银行投标保证金帐户,由财务部单独建帐核算。

(一)投标人投标、中标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以人民币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缴纳方式、数额、截止时间缴纳投标或履约保证金。财务部应在收到银行到帐通知后及时入帐,并于每月末与开户银行进行核对,做到帐实、帐证、帐帐相符。

(二)投标人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时,对通过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缴纳的,由项目负责人在交易平台中线上提出申请,财务部审核、中心主任审批后提交银行,由银行根据保证金退还指令原路退还投标供应商;对未通过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缴纳的,供应商则需开具加盖财务专用章的往来收据(附开户银行帐号、户名及收款单位名称等信息),财务部经审核无误并经审批后无息全额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并确认提交了履约保证金后办理退付手续。

(三)中标人凭采购人签字盖章后的《质量验收合格证明书》和加盖财务章的往来收据办理履约保证金退付手续。财务部按相关规定经审核无误并经审批后无息全额退还。

六、财务档案管理

财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其他会计资料、重要合同及中心有关的固定资产账、卡等。应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并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分类归档,做到科学管理、存放有序、查找方便。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严防损毁、散失和泄密。每年形成的财务档案,由财务部归类整理后,暂保管一年,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后可暂保管三年,期满后编制清册并移交综合部归档保管。

财务档案的保管期限,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部门决算、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永久保存;会计凭证和会计帐簿保存30年;其他各种月、季报表、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帐单保存10年。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由综合部牵头,组织单位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对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鉴定意见书,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七、财务报告和财务监督

财务部在预算年度终了后,按年度预算、会计核算资料和相关法规编制部门决算和财务分析报告。对中心预算执行情况、资产情况、收支增减原因等进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改进财务管理。财务决算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做到收支数据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财务部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对本单位财务活动进行自查自纠,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规定和财经纪律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并自觉接受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等的监督检查。

中心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财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接受财务管理,抵制违反财经制度的现象和行为。财务人员和担负有财务管理职责的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认真执行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秉公办事,做好财务管理工作。